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9]167号附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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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进行完整的异地备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账系统服务器摆放环境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机房规范化工作指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账系统在城市金融专网上运行,网络环境应保持通畅和安全,不得与互联网相连,IP地址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对账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账系统采用双机冷备策略。

第二十六条 系统用户应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断开网络链接,及时通知科技部门进行杀毒处理,确认计算机病毒被清除后方可重新接入网络。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开户单位对各自导入或录入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暂停办理其会计核算业务: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 (二)未按规定查询和使用对账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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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虚假对账数据进行账务核对,或未据实说明核对不符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导入对账数据; (二)未及时确认、监督对账结果; (三)未按规定查询和使用对账系统数据;

(四)提供虚假对账数据进行账务核对,或未据实说明核对不符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开户单位,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对账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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