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信访案例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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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由权威部门认定的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按责赔偿。此案中消防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并非主要责任人,而总受灾7户住户,消防部门认定损失总额为70000元,B何以一昧追求信访途径而不是诉讼途径解决火灾问题,并一昧认定拆迁人纵火。在信访工作人员向B了解其真实想法时,B不讳地说:我没有其他至富途径,要一次解决两个子女将来的住房和自己将来的生活出路问题,只能找政府。

2008年5月23日,XX区领导赴建设单位下访调研信访工作时指出:其住房安置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其火灾赔偿应根据权威部门认定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或提供购买单位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第三方证明材料,经相关鉴证,账实相符,按责赔偿;其进京访问题,省、市、区三级信访部门、街道、建设单位应为其专题协调,作出会议纪要或根据信访三级程序,终止其信访程序,报国家信访局备案的处理意见。之后,由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落实稳控措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和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的社会稳定。

三 、地段差、评估价、怀旧情节抵制城市建设的理由

1、地段差、评估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前)》、《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 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社会评估机构采取同时点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x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 ×(1十朝向差价率) ×(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面积。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 ×(1十朝向差价率) ×(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面积。

根据这个拆迁安置公式,不论按取哪个评估时点,如XX路或YY路拆迁至新建小区,始终能保持合理的拆迁安置比例,牺牲地段,但扩大居住面积,总额对等,以保护住户的利益。

等于说地段差是用面积作出补偿,而评估价低于市场价只是概念上的一个误区,同时点评估基价,置换率基本历年相同。而这个公式要说服普通拆迁户,有较多的环节,可能并不容易。有的是故意误解,

有的是真不理解。

2 、刁蛮而无理,非常之举,近乎歇斯底里

如果说抱有地段差、评估低于市价、怀旧情节的住户,拆迁安置单位还有可以向住户解释的空间。那么,一些住户的非常行为、无理取闹、近乎歇斯底里的发作,简直可以让人感到气愤。

案例一:C户,其妻在市中心XX路有二处房屋,一处房改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在2002年12月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并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345472元)和搬家费、过渡费。另一处同为XX路XX号,原公房“住改非”开店,建筑面积45.47平方米,2002年12月25日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也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265536元)和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90940元),及停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并保留该区块建成后商铺的“优先购买权”。 随着房价上涨,2007年起,C户多次提出:货币安置款退还给建设单位,要求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但作为拆迁安置已竟完毕,相关手续已经无法撤消。同时,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要求也过高。为此,C户多次进行无理访、越级访。

像C户一样,由于安置房源建设相对滞后,暂时无法全部满足安置的实际需求,工程建设施工启动又相对延期,不少已经拆迁的住户

悔约搬回原住处,要求提供更优厚的安置条件并不断上访,给建设单位工作增加压力和难度。

案例二:D户,女,46岁,XX路XX号XX室,房改房,产权人丈夫,2003年启动拆迁以来,几经协商,2004年1月18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D签订了另一处非住宅一次性补偿26万元的协议,作为XX路XX号XX室安置的前提条件,D同意先拿16万元,等XX路XX号XX室住宅搬空后,再由建设单位支付余款10万元。但D在签好协议收到非住宅第一笔补偿费16万元后。即反悔,没有就XX路XX号XX室住宅拆迁安置继续与建设单位洽谈,坚持要求原地段安置,同时,并没有退回16万元现金。2006年4月10日,XX区有关部门对XX路XX号XX室实施强迁。

在整个过程中,D提出过高安置要求未能满足的情况下,2002至2005年间,先后向同区法院、YY区法院、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上诉;并向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均败诉。在采取诉讼手段拖延拆迁时间的同时,2003年至2006年3月间,多次伙同他人在全国、省市两会和重大活动期间以非常手段赴京、赴省上访,并在身上张贴标语、大喊口号,对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员的劝导于不顾。仅2006年一季度D就赴京访两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的是,在庭审时,D大闹法庭;在有关部门,D大闹机关。2003年12月29日,D将重病母亲抬至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扰乱该机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