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灌溉监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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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

七、工程变更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编制。

1.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工程承包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况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

1.3工程变更指令由监理人制定,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后签发给承包人。 1.4工程变更可以由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5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1.6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2.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2.1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

⑴ 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⑵ 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⑶ 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⑷ 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2.2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

⑴ 发包人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通过监理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监理人也可提出建议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

⑵ 设计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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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建议。

⑶ 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⑷ 承包人可依据监理人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2.3监理人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⑴ 执行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⑵ 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⑶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承包人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2.4 监理人有权在工程承包合同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示承包人执行。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只有建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指令承包人执行,但事后应及时通报发包人。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

⑴ 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⑵ 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⑶ 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⑷ 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⑸ 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⑹ 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5施工过程中,没有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3.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

3.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⑵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⑶ 变更工程量清单 (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⑷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⑸为监理人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和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3.2工程变更指示、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监理人和发包人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承包人能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⑴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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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出。

⑵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申报较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6个月前提出。

⑶一般工程变更建议应在计划实施的3个月前提出。 ⑷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的1个月前提出。

3.3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承包人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4.变更审查、批准与执行

4.1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批准权限。

⑴ 重大工程变更,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⑵较大工程变更,由发包人组织审批或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 ⑶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监理人审查和报发包人批准。 4.2监理人在接受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的设计修改通知或变更建议后: ⑴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 ⑵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性进行审查。

⑶对变更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

⑷经发包人批准后签发变更令,或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后,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发包人。

4.3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⑴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⑵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⑶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致于因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⑷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致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⑸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致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4.4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工程变更指令。

如果这种变更指令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另行签订协议。这类工作将视为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取得额外的监理费用。

4.5承包人接受监理人的工程变更指示后,必须按指令执行,但是,下列情况可以拒绝。

⑴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包人可以提出作为额外工作要求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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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包人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人可提出理由和条件,申报发包人或监理人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5.工程变更的支付

5.1工程变更支付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

⑴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工程承包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⑵工程承包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⑶工程承包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承包人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

⑷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人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后临时执行。

5.2监理人在发出变更指示后,应尽快制定变更令,确定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单价和价格、工期等,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给承包人,并随工程变更的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5.3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4因工程变更导致索赔,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和《索赔管理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6.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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