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灌溉监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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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

(2) 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确定的

钢筋用量计量。除非设计另有规定,或经监理人批准,否则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应认为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

(3) 伸缩缝止水,按设计或施工详图要求规定,以延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伸

缩缝填料按设计或施工详图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人批准的修正面积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4) 混凝土浇筑区分不同部位和设计标号,按设计或施工详图确定的建筑物或构

件体积,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凡面积大于0.1m2或体积大于0.1m3的埋设件、孔洞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5) 混凝土原材料贮存、配合比选定、拌合、运输、浇筑、修补、保护、养护,

必须的温控、试验与质量保证检测等所有施工实施整个作业流程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6) 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或因承包人采用不恰当施工方法

造成的超挖所增加的回填工程量,均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4 砌体工程

(1) 砌体工程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需要的结构尺寸,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

量。

(2) 砌体工程投标工程量报价单中的单价,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修饰、

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

2.5合同或设计文件对计量和支付方法另有规定者,按相应规定执行。

3.工程量的量测

3.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最终支付结算时的工程量,承包人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符合合同支付计量要求的实际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价进行支付。

3.2 承包人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通知监理人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应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3.3 监理人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复测时,承包人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量测,并及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如果承包人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人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认为是该部分工程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承包人在被告知量测成果三天内,向总监理人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人接受。

3.4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土方开挖的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后,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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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非承包人责任造成二次开挖,按原设计开挖线和最终开挖线之间的自然方计量。 3.6 农艺节水项目在实施时,每次实施面积和运到现场的材料数量应取得监理人的确认,未经监理人的确认和同意,对施用面积和施用量监理人不予计量。

3.7所有为支付所进行的量测(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监理人认可。 3.8由于受到农时的限制,在监理人进场前,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了部分农艺节水项目。对于此部分项目工程量的计量,在监理人进场后由合同工程师、投资控制工程与现场专业工程师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协商处理。主要通过检查施用记录(施用时间、施用面积和施用人)、施用材料的采购合同和发票,现场检测和走访土地使用者调查等方法对已施用量进行事后确认。

4.工程支付

4.1 监理人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工程量,并据此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类、分项进行计量支付。

4.2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联合计量签证后,向监理人报送支付申请报告。 监理人只接受符合下属条件的支付申请:

(1) 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

(2) 属于本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合同组成文件)规定必须结算

的工程量。

(3) 有相应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 4.3 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的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结算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2) 申请结算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

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

(3) 由监理人签署的申请结算工程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4) 必须进行的施工地质描述(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事先报送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签署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地质描述(或编录)报告。 (5)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或补充报送的其它资料。

4.4 如果因为承包人报送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引起计量和支付的延误及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 根据有关合同规定,监理人核实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计量并签发“工程计量签证单”,签证意见包括下述三种:

(1) 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4.6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签证单”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报送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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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监理人审查后编制《进度款支付证书》,在得到发包人批准后签发给承包人。 4.7 对于暂缓结算的工程量,若承包人有异议,可以在下一次支付申请结算时再次申报,也可进行挂帐支付。

5.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六、工程索赔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编制。 1.2 监理人应认真掌握和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防索赔的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促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1.3 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误)期索赔(也称复合索赔)。

由于承包人责任,导致或可能导致合同完工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指令承包人增加施工资源投入、加速赶工,并由承包人为此承担施工费用。

1.4 在索赔事项发生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

2.索赔的条件

2.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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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损失,是提起索赔的前提条件。

2.2 对于承包人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造成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得不中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发包人可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2.3 监理人仅接受承包人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 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和防范的,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 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发包人为提前合同工期完工,要求加速施工,或发包人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 因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包人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 因属于发包人风险或责任的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 因发包人未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设备等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 因发包人次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 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工程承包合同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 其它因工程承包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发包人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2.4 监理人拒绝承包人以下列原因作为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索赔要求。 (1) 因承包人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2)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3) 因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责任,或因承包人与其分包人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4) 因承包人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它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 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6) 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包人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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