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灌溉监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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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

3.进度监理职责

3.1 监理人应及时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计划文件。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人的审签意见,将视为已同意了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3.2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监理人应严格按实际情况慎重处理或报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3 依据有关合同条款或接受承包人的申请,审查、处理有关延长工期的问题。如发现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限期达到设计要求;如仍不能按期完成进度,拖延工期达一个月以上时,则发包人后有权令其停工整顿。 3.4 如果发现各承包人之间的工程进度计划相互矛盾,以致有可能影响整体工程的工期时,监理人有权召集有关承包人协商、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审批;如果有关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监理人可直接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和建议,申请修改有关的工程进度计划。

3.5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会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召集有关承包人参加的例会协调各种关系,并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召开的工程进度协商会,对工程进度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3.6因加速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属于承包人合同责任与风险的,由承包人承担。属于发包人责任、风险与合同外要求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支付。

4.其它

4.1 监理人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2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四、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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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176-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以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控制重点工序,采取承包人自控与监理机构监控两级质量控制。

2.承包人的责任

2.1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2 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l) 健全以承包人质检部门、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各负其责。

(2) 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

(3) 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

(4) 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 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2.3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合同及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建立施工试验室及专业施工队,报监理人审查确认。

施工试验室及专业施工队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 试验室或专业施工队应配置合格仪器、具,其规模应满足承包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的要求。

(2) 作业人员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素质、资质、业务能力和水平。 (3)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仪器表具校检等工作制度。

2.4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达到必需的资质水平,并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取得上岗认证。

2.5质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人有权采用违规警告、发文通报、取消其上岗资格直至提出撤换人员要求等方法,对承包人质检机构或其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制止。

2.6监理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人员时,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更换。并且,未得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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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新认证与批准前,不得再安排其承担受监项目的质检工作。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承包人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工程质量为基础。

3.2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l) 设计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2) 主要设备与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3)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安装设备到位,报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进度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4)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5)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完成。 (6) 工程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3.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工艺和工序施工。

3.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单元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施工班组自检、二级施工单位复检、承包人质检部门终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人签证确认和评定质量等级。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

3.6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承包人“三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人,由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验和质量验收,厂房、控制楼的基础,必须进行联合质量验收。

3.7承包人质量检查、检验及现场测量仪器、具,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率定和校正。除定期校准外,还应根据其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专门校准,并同时申报监理人进行检查核定。

3.8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作出指示:

(l) 指示承包人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它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2) 指示承包人停止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与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3) 指示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修补或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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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禁止工程转包,拒绝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和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分包。

(5) 建议、要求直至指令承包人对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以及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 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多次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应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 指示承包人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 工程承包合同授予的其它指令权。

3.9施工作业期间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质量检验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承包人应注意做好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合同工程项目完建后按规定汇编整理移交发包人。

4.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请要求

4.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划分和进行。 (l)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 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3) 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工程单位。

4.2单元工程的划分,由承包人按项目划分表,结合设计要求。原则上以每一施工区段、分仓、分块、分层为一个单元工程。其中属于隐蔽工程项目的,为重要单元工程。 4.3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开工的28天前,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并据监理人的批准文件向监理人申请单位工程开工指令。 4.4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应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按监理人的批准文件向监理人申请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

4.5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承包人或其下级施工单位与授权机构必须依照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现场监理人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签证。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

5.1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有值班负责人签署。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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