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灌溉监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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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

第二部分

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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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

一、土石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 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05-200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02-200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本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爆破安全规范》(GB6722-2011)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石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它监理人指明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其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1.3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人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修建施工区内专用铁路和专用公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安设足够的照明。

2.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2.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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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5)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等。 2.2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3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人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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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人批准。

3.6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人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8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人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9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人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 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 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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