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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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

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三级 企业由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监管局确定,经 省安全监管局同意,也可授权县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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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微企业按照《贵州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黔安监管四〔2014〕19号)执行(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企业的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二级企业的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向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 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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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安全监管局推荐意见。 (二)评审。

1.申请一级评审的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执行。

2.申请二、三级评审的企业,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企业聘请具有所申报等级及以上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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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4.评审工作应在签订评审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审核与公告。

1.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2. 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的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商务、工商、质监、银监等部门。

(四)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或其确定的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五)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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