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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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工作。

(三)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报批工作。

(四)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是否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五)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批准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情况。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是否在主要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招标、主体工程开工等重要节点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变更审批工作。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需配套落实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居民搬迁等外部条件是否在投产前落实到位。

(七)建设单位是否督促并保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工程施工中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项目是否按照环境

保护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八)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项目试生产申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有限期整改的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九)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验收试验工作。

(十)建设单位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 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项生产运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应包含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总量减排目标完成、生态保护工作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电源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染物排放监督:监督电厂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噪声等指标是否达标排放。

(二)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火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废水处理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要求建立运行台帐,设施停运时是否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水电厂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行,鱼类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任务是否执行。

(三)总量减排监督:监督国家和集团公司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是否满足总量控制目标要求,脱硫、脱硝治理项目是否按减排

计划如期完成。

(四)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监督环境保护技改项目在立项、设计、招标、调试、投运、验收等环节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履行环境保护法定程序,脱硫、脱硝等总量减排重点项目是否满足减排要求,脱硫、脱硝等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规定完成性能验收试验。

(五)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监督火电厂是否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监测,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水电厂生态监测任务是否按照项目环评审批要求执行。

(六)电源企业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煤炭项目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染物排放监督:监督煤矿、煤化工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噪声等指标是否达标排放,煤矿矿井水、煤矸石是否满足综合利用要求。

(二)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废水处理、煤尘防治、锅炉除尘、脱硫等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三)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监督是否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

范要求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监测,煤矿地下水变化、地表沉陷生态监测、生态恢复效果监测等任务是否按照项目环评审批要求执行。

(四)煤炭生产企业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八条 实施全过程监督。从项目前期、基建及生产运行等环节中均实施环境保护监督。

第十九条 实施环境统计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生产环境保护统计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条 实施即时监督。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参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环节的日常活动,提出环境保护意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建立集团公司火电厂环保实时监管系统,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项监督。以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为主,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标准化监督。按照项目类型、阶段分类制定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细则,逐步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社会监督。各级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媒体曝光、社会来信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