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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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在集团公司控股的电源(含水电、火电、新能源等,下同)、煤炭(含煤矿、煤化工、港口、码头等,下同)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包括环境保

护管理监督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是从环境保护角度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利益,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进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下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指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是战略规划和各产业协调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平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集团公司各产业部门是火电、水电及新能源、煤炭、工程技术等产业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产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二级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区域或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二级机构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环保监督管理岗位。

第九条 各基层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二级机构有关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主动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第十条 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受集团公司委托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并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服务机构的监督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职责: (一)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的执行;

(二)监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以及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

(四)监督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

(五)监督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和生态保护任务的完成;

(六)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监督环境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权限:

(一) 有权参与建设项目和重大环保改造项目在项目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以及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试生产和验收工作,参与重大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等工作,对项目前期论证和建设等情况提出环境保护监督意见。

(二)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及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在前期和基建过

程中督促落实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有权参与环境保护设施性能考核试验工作,督促环境保护设施达到项目审批要求。

(四)开展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检查,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环境保护情况,查阅、提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料。

(五)有权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破坏生态等行为。

(六)有权要求保护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

(七)有权纠正隐瞒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或阻碍调查的行为。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包括环境保护法定手续履行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应贯穿于项目前期、基建、投产至竣工验收结束过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在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