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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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董事会、董事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职责为基础、全面评价原则; (二)依法维护出责任、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原则; (三)科学规划、客观公正原则; (四)评价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董事会评价

第五条评价董事会的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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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评价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采取董事会评价、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董事会秘书评价、部分职工代表评价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评价要点》(附表1),董事、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职工代表填写《董事会评价意见表》(附件3),经本人密封后,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统一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 (二)出资人评价董事会,由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厅局职责,结合《董事会评价要点》,填写《董事会评价意见表》,经本厅局签章确认后,于次年1月底前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

(三)听取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根据各方面评价意见,综合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初步意见。

(四)初步意见经征求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修改后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会的评价意见,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会同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 (五)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时予以反馈。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会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

第八条董事会评价意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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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结果。

第九条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运行良好、需要改进、需要改组三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运行良好的董事会给予肯定和奖励;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进的董事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的董事会,提出改组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董事评价 第十条评价董事的重点是董事的德、能、勤、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第十一条评价董事坚持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采取自我评价、董事相互评价、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董事会秘书评价、部分职工代表评价与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董事任期1年的,只进行任期评价。 第十二条董事年度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董事评价要点》(附表2),董事进行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部分职工代表分别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时,须填写《董事评价意见表》(附表4),经本人密封后,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统一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

(二)听取国资委纪委、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形成董事年度评价意见。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会同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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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向董事本人反馈。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长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其他董事的评价意见,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后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董事任期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任期届满1个月内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交个人任期工作报告。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组织考察组,对董事任期工作进行考察,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办公室派人参加。 董事任期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资料等方式进行。谈话对象一般为董事、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 (三)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评价意见,听取国资委纪委、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综合形成董事任期评价意见。 (四)董事任期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向董事本人反馈。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长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有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其他董事的评价意见,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后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董事评价意见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董事,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董事,给予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