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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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 第二十条

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 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

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

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

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 第二十一条

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

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7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

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日前通过劳务分包5承包人应当于每月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

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 第二十二条

7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日内持解除协议

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解除协议签订前,

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

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

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 第二十四条

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

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25

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

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

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 第二十五条 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 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

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

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 第二十六条

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

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

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工程变更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

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

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