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仲会纪〔2011〕2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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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仲会纪〔2011〕2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律文号】:穗劳仲会纪〔2011〕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至27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

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二、工伤问题8、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9、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10、承包人借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并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和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工伤赔偿待遇差额,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并支持。 1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如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申报,而是坚持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1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

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权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1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所列人员,如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参保,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责任。 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不能举证证实的,由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 1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退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效力。内退劳动者请求按照在职劳动者相同待遇补发有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