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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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提高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质量,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交建资质承建的航务、疏浚、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城市轨道、市政、房建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项目,公司主业以外延伸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二章 编制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专项方案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特点分析、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人员培训计划; (八)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前应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的性质、范围,分析研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涉及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踏勘、技术经济资料的核实等工作,确保资料完整、可靠。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时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对所引用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必须说明其来源和依据。为了便于方案的实施,方案中除应有详尽的文字说明外,还应有必要的构造详图。图示应清晰明了,标注规范。

第八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2),项目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对于未超过一定规模但省级地方政府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也应当按照本办法(或省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专项方案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按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编制,并及时提交审查、审批。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由中国交建直接组建项目总经理部,并由二级子(分)公司组建项目分部的项目,其专项方案由项目总经理部组织审查,中国交建相关事业部审批。专项方案管理流程如下:

(一)专项方案由项目分部组织技术、安全和质量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

(二)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项目分部编制后,由负责实施的二级子(分)公司组织审核,再经项目总经理部组织审查后,报中国交建相关事业部审批。

(三)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

1.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原则上由项目总经理部组织;视情况和必要性,也可由相关事业部直接组织。

2.项目分部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专项方案须再经本条(二)款的审核、审查和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中国交建成立项目总经理部,并在与业主的合同中明确划分二级子(分)公司施工任务的项目,其专项方案由二级子(分)公司组织审查、中国交建相关事业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