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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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A2.3.3在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审查委员会成员推荐的成员代表检查各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并打开密封。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招标人作出说明。必要时,审查委员会可以就此向相关申请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相关申请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应附上由招标人签发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如果审查委员会与招标人提供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核对比较后,认定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系由于招标人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申请人对其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A2.4.1在不改变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解偏差、明显文字错误、资料遗漏等存在明显异常、非实质性问题,决定需要申请人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的问题,准备问题澄清通知。

A2.4.2申请人接到审查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审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申请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审查委员会开启。

A3.初步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款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使用附表A-2记录审查结果。

提交和核验原件

A3.2.1如果本章前附表约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项至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审查委员会应当将提交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

A3.2.2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对存在伪造嫌疑的原件,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请人给予澄清或者说明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核实。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款的规定进行。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初步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未按照审查委员会要求的时间

和地点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符或者原件存在伪造嫌疑且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A4.详细审查

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进入详细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款和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前附表)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使用附表A-3记录审查结果。

联合体申请人

A4.3.1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

(1)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A4.3.2联合体申请人的可量化审查因素(如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等)的指标考核,首先分别考核联合体各个成员的指标,在此基础上,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个成员的分工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权重,加权折算各个成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考核结果。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款的规定进行。

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第3.2.2项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A4.6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详细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存在本章第3.2.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A5.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汇总审查结果

详细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按照附表A-4的格式填写审查结果汇总表。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凡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应被邀请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三个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

编制及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说明; (4)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5)审查结果汇总表;

(6)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7)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关于审查活动暂停

A6.1.1审查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审查的原则,按审查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审查工作无法继续时,审查活动方可暂停。

A6.1.2发生审查暂停情况时,审查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申请文件和审查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审查的条件时,由原审查委员会继续审查。

关于中途更换审查委员会成员

A6.2.1 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审查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中途退出审查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审查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资格

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记名投票

在任何审查环节中,需审查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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