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正海华双利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服务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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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开办私募基金业务前,乙方应协助甲方开立相关账户。 4、乙方在办理私募基金综合服务时,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5、乙方应向甲方按时发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服务范围内的私募基金业务数据;因技术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乙方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联网测试环境;

7、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业务数据资料,保证甲方在乙方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

第八条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投资者账户及私募基金投资交易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

第九条 乙方办理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部门,应按照风控合规要求建立防火墙机制,完善内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向乙方自营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的相关部门,泄露私募基金投资者账户及私募基金投资交易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以及其他与基金财产运作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但司法机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及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的解除、提前终止或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协议双方对其项下保密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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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合正海华双利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综合服务费用,年费率为0.15%,本基金的综合服务费用自基金成立(附件一)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每日应计提的综合服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15%/当年天数。由甲方根据系统余额向乙方出具费用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于下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综合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四、私募基金的资产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为私募基金资产保管的主要责任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私募基金独立设账、分户管理、单独核算,确保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下属的经纪机构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资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并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账户建立 “第三方存管”模式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除甲方进行场外投资、费用划付等款项支付时,乙方关闭资金账户的银证转账功能。

第十四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资金账户内的基金财产进行安全保管,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保管该部分基金财产,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其他机构等非乙方保管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乙方对甲方资产的保管并非对甲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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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乙方协助甲方以本基金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由乙方负责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卡、网上银行U盾等由乙方保管,预留私募基金财务专用章及综合服务业务负责人名章由乙方保管。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存续期内,甲方不得私自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挂失及预留印鉴变更、购买该账户项下支票、电汇凭证等可以对外支付的凭证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业务,由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和乙方不得挪用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产,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甲方在期货公司处开立用于存放期货保证金的账户,甲方应将银行结算专户指定为本基金金融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金融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证券账户是由甲方直接到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用于私募基金进行场内证券投资的证券存管。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账户证件号码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第十九条 乙方对私募基金所持有的交易所股票、基金、债券等证券与中国结算发送的证券余额对账数据进行账实核对。若核对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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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1、甲方应在私募基金运作前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司有效印章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书”)(附件二),授权通知书包括指令经办审批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样本和预留印鉴样本。乙方收到授权通知书当日通过电话进行确认。授权通知书自通知书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乙方收到授权通知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乙方收到授权通知书时生效。

2、授权变更: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原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乙方收到新授权通知书当日通过电话进行确认。新授权通知书自通知书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原授权通知书失效。乙方收到新授权通知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乙方收到新授权通知书时生效。

3、甲乙双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4、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第二十一条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送至乙方的有关资金划拨、相关资产处臵的指令。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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