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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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1]76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莆政综〔201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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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四条 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拥有。

按照供应对象的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和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计提住房保障资 2 / 5

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其他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改建、收购和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税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住房保障、民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 3 / 5

庭对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

(二)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

(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的;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十条 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原则上应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扣除拆迁安置房后,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如条件许可,在区域范围内统筹平衡。

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以及租赁对象、自行运营管理或无偿回收办法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明确载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