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2015版《思修》教材)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2015版《思修》教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68186650242a8956aece44c

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实现法治中国梦,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和推动。大学生要在中小学法律常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宪法法律和法治理论,提升法律素质。要深刻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重要作用,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发展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出现并不断发展的。了解法律的词源和含义,理解法律的特征和种类,有助于正确认识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时代价值,为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奠定基础。

一、法律的词源与含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富含着公平如水、正义神圣的深刻意蕴,寄托着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价值追求。据我国第一部文字工具书《说文解字》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古代,“法”主要表现为“刑”或“刑律”。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腐”也称“獬豸”,是神话中的独角兽,它公正不阿,善断是非曲直。据说,我国的司法鼻祖皋陶就用它来裁判诉讼案件,被獬豸用独角顶触的一方败诉或有罪。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唐律疏议》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法律”作为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只偶尔出现过,近现代才成为主要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常常并用,如有人间你“懂不懂法”,实际上等于问你“懂不懂法律”。

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

1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讲的法律通常是指广义的法律。

在西文中,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颇为复杂。除英语中的law–词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总之,jus、droit、recht等词都有“法”的意思,同时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

根据我国法学界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法律保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所以统治阶级也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即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所体现的意志。它不是统治阶级意意志的全部,统治阶级的意志还通过政策、道德等形式来体现。

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但法律只调整一部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不会规范人们所有的行为,因而不会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2

或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或判例以法律效力;二是由国家保证实施,即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既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定人们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法律的后果。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依法履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其他规范中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具有这一属性。

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因此,除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外,法律发展史上也相应地先后产生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奴隶制法律。在奴隶制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奴隶。因此,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实行统治的工具。奴隶制法律通常采用最极端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封建制法律。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农民阶级的工具,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一是确立农民阶级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实行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皇权;四是刑罚严酷、野蛮。

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是资产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具,其根本任务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原则是形式上的,归根结底是维护

3

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以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原则:-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是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相适应的人权保障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法律,以消灭阶级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和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的劳动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尺度,既承认差别,又反对因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的贫富悬殊,确保社会生产所创造的生产成果(包括剩余产品)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并通过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来推动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日益丰富,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要求的反映和表现,为实现普遍意义的平等、自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实现了对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超越。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律,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它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活动规则和行为准绳。学习社会主义法律,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全面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而确立的。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已经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30多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