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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7.2在灌溉渠道轮灌组分界处或渠道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节制闸;在临近分水闸或泄水闸的渠道下游,可根据需要设节制闸;在分水渠道的进水口处应设分水闸;在渠道流经的重要城镇、工矿区或重要建筑物的上游;在傍山(塬边)渠道有排泄坡水任务的地段,以及当干渠上泄水区段超过一定长度时,均应设泄水闸;在干渠、支渠末端应设退水闸;在排水沟出口段应设排水闸。

水闸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闸室结构宜采用开敞式。

2、闸底槛顶宜与渠底齐平或稍高于渠底。 3、闸孔过水断面宜与渠道过水断面相适应。

6.7.3渠道跨越河流、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它类型建筑物不适宜时,可选用渡槽。

1、渡槽轴线应短而直,进、出水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 2、渡槽进口前的渠道一侧,应设泄水闸或溢流堰。 3、渡槽槽身横断面形式宜采用矩形或U形。

6.7.4渠道穿越河流、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它类型建筑物不适宜时,可选用倒虹吸。

1、倒虹吸宜设在地形较缓处,应避免通过可能产生滑坡、崩塌及其它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2、倒虹吸轴线在平面上的投影宜为直线,并宜与河流、渠沟、道路中心线正交,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

3、倒虹吸进口前的渠道一侧,应设泄水闸或溢流堰。

4、倒虹吸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穿越河流、渠沟、道路的具体情况等,选用地埋式或桥式。

地埋式倒虹吸应埋入地面以下0.5~0.8m。穿越河流时,应埋入设计洪水冲刷线0.5m以下;穿越渠沟、道路时,应埋入渠沟底面或道路路面以下1m以下;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应埋入冻土层以下0.5m。

正文 第 2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桥式倒虹吸的桥下净空和桥面,必要时应满足行洪、通航、和车辆通行的要求。 5、倒虹吸横断面形式宜采用圆形,流量大、水头低时,也可采用矩形。 6.7.5填方渠道跨越沟溪、洼地、道路、渠道或穿越填方道路时,应在渠下或路下设置涵洞。

1、涵洞轴线宜短而直,并宜与沟溪、道路等中心线一至,进、出口应与上、下游平顺连接。

2、涵洞横断面形式可采用圆形或矩形等。明流涵洞或交通涵洞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拱形。

3、涵洞顶部填土厚度不应小于1m,上部为衬砌渠道填土厚度时不应小于0.5m。 4、涵洞有控制灌排水位或挡御外水要求时,应在进口或出口设置闸门。 6.7.6渠道傍山岭(塬)布置长度超过直穿山岭(塬)5倍,且山岭(塬)地质条件较好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隧洞。

1、隧洞宜选在沿线地质构造简单、岩体坚硬完整、上覆岩土层厚度大、水文地质条件有利及施工方便的地区。进、出口洞脸应避免设在可能产生山崩、滑坡及其它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2、隧洞轴线宜短而直。必须布置转弯段时,转弯段弯曲半径应大于5倍洞径(或洞宽),转角应大于60°。转弯段两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5倍洞径(或洞宽)的直线段。

3、隧洞进、出口宜设开敞式渐变段,并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出口渐变段可结合消力池设置。

6.7.7沟渠经过陡峻的地段时,可设置跌水或陡坡。跌水或陡坡的型式应根据跌差和地形、地质等条件确定。跌差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单级跌水或单级陡坡;跌差大于5m,可采用多级跌水或多级陡坡。

6.7.8灌溉渠道的引水、分水、泄水、退水处和排水沟出口处均应设量水设施,并宜与灌排建筑物结合布置。

1、渠道可根据流量、比降、水流含沙量等不同情况,选用适宜的量水设施。

正文 第 24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700公顷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和干沟、支沟,可利用直线段上的灌排建筑物量水,并设相应的测流设施。

3、灌溉管道量水装置(仪表)可根据需要与量测精度要求,选用适宜的量水设施。 6.7.9灌溉水流含沙量超过输水渠道允许挟沙能力时,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等,在适当地点设置沉沙池。

1、沉沙池应根据灌区的用水要求和输水渠道的具体情况,以水流的允许含沙量和允许进入输水渠道的泥沙粒径为依据确定。沉沙池出口允许含沙量不宜大于10kg/ m3,允许泥沙粒径不宜大于0.05mm。

2、沉沙池型式可选单室、多室沉沙池。池箱横断面形式宜选用矩形或梯形,池箱分段应设变形缝。

3、沉沙池进口段宜采用两侧均匀扩散的对称布置,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单侧扩散布置,但需设置与池厢潜没隔墙相对应的导流墩(墙)。沉沙池出口段宜采用两侧均匀收缩的对称布置。

7田间道路工程 7.1道路功能与等级划分 7.1.1项目区内为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的道路系统均为田间道路。田间道路系统按功能分为支道、田间道、生产道三种类型。

7.1.2支道是指项目区与周边交通主干道的连接通道,区内主要居民点间的连接道路。

7.1.3田间道是田块与支道,田块与乡村道路或其它公路连接的道路。供农业生产物资运输,农业机械行走。

7.1.4生产道是联系田块、通往田间的道路,为人工田间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7.2道路等级标准 7.2.1支道为双车道四级道路,中级路面,支道在项目区外长度应控制在3km以

正文 第 25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内;田间道为单车道四级公路,中级路面;生产道为等外路,低级路面。

7.2.2为保证道路的通行能力,具备相应的服务水平,对各级道路应按表7.2.2要求进行规范。在条件受限的地区和路段,技术指标可适当降低。

7.3道路工程布置 7.3.1道路工程布局应本着为农业生产和农用物资运输服务的原则,服从土地利用布局及田块布局的要求,与农田水利工程相协调配合,综合布置。道路选线应综合运输效率、地形条件、工程数量及占地情况统筹考虑。

7.3.2平原(平坝)区、微丘陵区人口稠密,支道及田间道交通量较大,对道路的标准要求较高,弯道半径宜采用较大半径,以利车辆行驶。在弯道半径较小时应设置弯道超高,超高横坡可采用2%、4%、6%,视平曲线半径而定。道路纵坡应满足表7.2.2的要求。通过低洼及排水不利地段时,路面应高于地下水位1m以上,并考虑填方工程量的合理性。

7.3.3丘陵坡陡山区,受地形限制,道路弯急坡陡、转折起伏频繁,道路选线要充分利用有利地形展线,处理好平纵线形的组合,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工程量,降低造价。

表7.2.2 各级田间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道路 类型 路基 车道数 宽度 (m) 行车道 宽度 (m) 路肩 宽度 (m) 极限最小 转弯半径 (m) 最小转弯 半径 (m) 停车 视距 (m) 最大 纵坡 (%) 桥涵汽车 荷载等级 2 支道 8.5 8.0 8.0 7.0 4.5 4.0 3.25 2.5 7.0 6.5 6.5 6.0 3.5 3.5 3.0 2.0 1.5 1.5 1.5 1.0 1.0 0.5 0.25 0.5 60 30 30 30 15 10 — — 100 65 65 65 30 20 — — 40 30 30 30 20 15 — — 7 8 9 9 9 12 12 — — 公路Ⅱ级 公路Ⅱ级 2 2 田间道 2 1 1 生产道 1 — 正文 第 26 页 共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