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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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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实 习 人 员 登 记 表

姓名 政治面貌 性别 民族 年龄 学历及专业 毕业院校 存 档 号 身份证号 学历证书编号 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号码 档案存放地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固定电话 执业证号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指导律师姓名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 实习起止时间 集中培训学习成绩 实习人员实习期情况 申请执业种类 主管律师协会意见: 执业年限 电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14

填表说明:

1、此表由主管律师协会填写。 2、此表可复印,可下载。

3、主管律师协会必须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过程严格审查,出具意见并审核加盖主管律师协会公章。

4、此表报上级律师协会需要后附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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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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