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9.19江苏)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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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相关材料的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作出的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到省律师协会统一领取。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要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领取使用登记制度。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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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统一组织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协承办。集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根椐申请实习人数确定培训批次。具体培训时间以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通知为准。

集中培训必修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结合需要,集中培训可增加选修课程。

通过集中培训,使即将成为执业律师的实习人员要能系统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基本技能等内容,领会执业操守,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培育健康的律师文化,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之间的关系,为日后从事律师职业打下良好基础。

对实习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培训不少于40课时。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大纲由全国律协制定。集中培训教材,使用全国律协组织编写或指定的教材。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选定的教材,报全国律协认可后,可以作为我省申请执业律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的教材。

第十五条 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由其所属的“江苏省现代法律人才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以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六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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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及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课程考试和培训期间考勤与纪律两项,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培训出勤95%以上、无严重违规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要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并报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备案。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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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品行良好。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对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由律师协会发给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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