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9.19江苏)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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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律协发〔2007〕1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4月6日经省律协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实习人员登记表 附件三:实习申请表 附件四:实习协议 附件五:实习鉴定书

附件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建设目标,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行为,强化职前培训,增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为我省律师事业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强化律师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实习培训质量,确保新执业律师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本办法统称为申请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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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行良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无行政或行业惩处记录,或者虽有惩处记录但惩处已满六个月的(受停业整顿处罚应满一年);

(三)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 第七条 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或者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律协或省直分会提出实习申请,由受理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相关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安排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是一种实习学习关系,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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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鼓励指导律师、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对表现优良、实习成绩优异的实习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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