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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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A、如果锅炉厂拒绝履行其生产者义务,饭店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锅炉厂赔偿损失、退货

B、饭店无权要求锅炉厂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主张学校承担责任

C、饭店和服务公司都无权要求锅炉厂承担法律责任

D、锅炉厂应负责锅炉的更换、重新安装并承担饭店因锅炉更换而支出的费用

30、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某从标明为乙公司的展销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使用时发现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某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热水器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向谁要求赔偿?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二、判断分析题(要求:必须先判断正确与否,不作判断或者判断错误均不得分。选做4题,共计12分,多做本大题不得分)

1、经济法奉行社会本位原则

2、鉴于市场失灵的存在,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全方面干预

3、重庆某商家从10月1日开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季节性的保暖内衣,引发保暖内衣价格战,多家经营者因此破产,该商家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某鞋厂和福彩中心联合销售彩票,规定凡是购买该鞋厂皮鞋的,一律送福利彩票一张,可参加抽奖,最高奖为轿车一辆,由福彩中心提供。该鞋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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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5、“买一赠一”活动中,即使赠品有瑕疵,商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赠品是消费者无偿取得的,商家不用承担作为出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

6、丁先生买来的汽车质量有问题,可与汽车经销商根据购车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解决质量纠纷,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

一、选择题(每题1分)

1、AD 2、BD 3、D 4、C 5、ABCD 6、AC 7、A 8、C 9、AD 10、ACD 11、C 12、BD 13、ABCD 14、ABCD 15、C 16、ABC 17、A 18、BD 19、C 20、AC 21、C 22、AB 23、ABCD 24、C 25、ABCD 26、A 27、AD 28、ABCD 29、BC 30、ABD

二、判断分析题

1、正确(1分)。理由: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2分)2、错误(1分)。理由:经济法主张的是适度干预。(2分)3、错误(1分)。理由:不属于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季节性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分)4、错误(1分)。理由: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的奖项不限于经营者提供。(2分)5、错误(1分)。理由:负义务的赠与中,消费者对赠品同样享有消费者的权利。(2分)6、错误(1分)。理由:仲裁与诉讼只能择一,且仲裁是一裁终局。(2分)

公司法

[5] 董事任职资格、董事责任制度

甄某于1999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这一年9月,甄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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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 2001年3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现问:(1)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2)设甄某1996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4)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自行处理? (5)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至迟应于2002年5月任期届满。因为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得连任。

(2)不合法。因为甄某依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范围。 (3)甄某的违法活动有:

①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②违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③违法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④私设小金周;⑤非经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4)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自行处理,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除外。 (5)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理详解](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中董事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法定为3至赔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过,任期届满的,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董事及经理的行为等实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一样,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第47、 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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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董事和监事,加上经理是公司的重要组成人员,因此,《公司法》第57、58条对这些人的资格作了如下限定,即下述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过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过5年;

③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过3年;

④对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热照之日起未过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③国家公务员。

本案中甄某即属于第④类人员,由于原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 1999年 5月未过 3年,甄某于此时就职董事长,应属无效行为(《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 3)除了对董事、监事等的资格作了限制外,《公司法》第5 9~ 62条还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活动:

①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也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③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④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⑤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⑤非经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①非依法或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在上述禁止性活动中,甄某违反了①、②、③、④、⑤、⑤等项规定,从事了挪用公司资金 50万元、私设小金库、利用职权为其弟弟谋利、同本公司监事贾某订立合同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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