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模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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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危险物品仓库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生活区之间达到消防规定的安全间距,小于规定安全间距应建造隔离墙。 4.3.7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储藏室必须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必须配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设备。 4.3.8库房和储存室内严禁住人。 4.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4.4.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主要根据工艺规格要求使用,注意在使用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4.4.2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场所要有良好通风条件,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各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急救措施要明示,让每位员工知道。 4.4.3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腐蚀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跑、冒、滴、漏,操作人员必须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做好个人防护。

4.4.4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平时使用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4.4.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4.5报废处理

4.5.1危险物品用后的包装物(或容器)不经彻底洗涮,不得改作它用。

4.5.2危险物品和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4.6安环科编制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到相关部门单位,接触人员要熟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并严格按其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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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填报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2、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检查、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头备案工作。

3、根据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 4、加强人员培训,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告知相关人员,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5、重大危险源的运行过程、工艺设备、环境、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应根据(苏安监[2009]109号)文件精神要求,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罐区设置泄露检测报警系统、液位超限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系统等。

7、建设单位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在相关部门备案。

8、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演练计划和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认真总结,适时组织对应急预案的修订。

9、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四顾应急救援设施、器材。应急救援设施、器材的配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10、对重大危险源要有专门的检查制度,对查处的安全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

11、企业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所必须的安全投入,对重要设备要加强检测,对安全状况和防护设施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2、应根据《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71号)的具体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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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人员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机热载体炉司炉、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

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作业行为。

相关部门:各部门。负责叉车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电梯

工、起重机械工、电工、电焊工、危险化学品操作工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1.1 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1.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1.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

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1.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设备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

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设备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县级以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的考核,并取得作业操作证,才可上岗作业。

4.4 人力资源部加强对两类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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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做好两类特种作业人员申报新培、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两类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 离开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两类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4.7 作业操作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其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每两年要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要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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