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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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于人权保障、规范经营、树立榜样的一面进行扩大,相应的,对于一些不遵守社会道德、履行义务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谴责批评的方式进行曝光,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进而净化跨国公司在我国范围内的经营环境。

六、结语

通过本文当中的分析论证可以明显看出,跨国公司在国内与国际社会当中以主体的身份参与各种活动,国内法可以对跨国公司直接进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职责,但是在法律主体地位以及法律领域范围等方面尚未能够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因此跨国公司目前也不具备相应的国际法律地位。这不仅体现在跨国公司问题的复杂性,也提示所有人以社会实践的需要进而推动法律的发展,这样可以决定跨国公司享有国内国际法主体的发展趋势。

一个实体在法律当中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法律是否能够直接赋予该实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而针对该实体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考察,则要考量该法律是否能够对某个特定社会实体赋予法律主体的地位,不仅仅局限于目前的标准当中,应该通过法律的根本目的结合社会实践以及目前国际市场当中的现状进行综合评定。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否存在,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结合国内国际法律的现状以及社会实践的需要,进而得出客观、科学、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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