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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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前跨国公司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1.国际关系实践为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了可能性

在国际关系方面,二战以前世界各国的主要关系存在于外交以及战争等政治因素较为显著的领域,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法当中的主要甚至唯一主体即为国家。当二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以及贸易方面的迅猛发展使得跨国公司一跃成为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参与者之一,而跨国公司参与的凭借就是靠着强大的经济实力逐渐取得国际地位与话语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不仅可以使得自身能够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还能够对国际政治关系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在横跨多个国家与地区的经营过程当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这些财富能够轻而易举的影响某个或多个国家的政治方向。根据资料当中记载,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与地区当中,国内生产总值能够高于跨国公司盈利额的仅有10%,在全球100强经济主体当中,跨国公司占据了半数以上的位置,因此其投资方向及比例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的任意一个经济体系当中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二,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所有利益,将会采取经济冲击的办法,对东道主国的政治导向与舆论导向产生影响。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在东道主国都会拥有大量的土地,并且会在当地雇佣大量的劳动力,因此能够轻而易举的影响东道主国的经济趋势。跨国公司会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扶持支持自身的政府并推翻已有的政府,例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就在1973年将智利当时的阿连德政府推翻,进而引发了席卷全国的军事政变;第三,在跨国公司产生世界范围影响的初期,仅仅涉及到了普通的国际政治关系,其中包含了海洋、空气、空间以及外层空间的范畴,但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经营后,跨国公司演变成开始影响到政治以及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国际关系,并且在这些关系当中都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而占据了较为重要的主题地位。基于上述条件不难看出,跨国公司在目前的世界经济与政治关系当中能够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因此应当将跨国公司列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这一定位也能够满足当前国际社会的发展需求。

2 国际立法实践呈现确定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趋势

正是因为前文当中所提到的跨国公司能够在国际政治以及经济活动当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当跨国公司过于追求自身所获得的利益时,将会对全球经济、

资源、环境以及老公等方面滋生出大量的消极因素,而这些问题出现时,通过各国或各地区当地所具备的国内法根本无法做出有效的应对,这时就需要国际法以及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制裁。基于上述背景,部分具有国际化背景的地区国际组织提出了一系列针对跨国公司的行动守则,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1996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质检投资争端公约》,1976年经合组织提出的《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的宣言》,1977年ILO提出的《关于跨国企业和法的“解决纠纷”职能》,这些行动守则的提出能够解决跨国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的问题,但是却有可能产生新的冲突,进而导致大量的上访情况发生。 3 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

公民对司法信心下降的原因在于,部分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正常工作程序的同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篡改,通过手中的权力进行非法获利,并且将司法结果进行根本上的逆转。这样一来,将会导致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法律争端的现象将掺杂着很多不可预知的因素,因此我国主要负责反贪的检查机关反贪部门与中央纪律委员会在近几年当中着重查处反贪现象,将具有贪污事实与历史的高官予以查处,以此来净化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使得我国的法律真正成为公正、公平、公开的天秤。

4 媒体对错误判决的报道,加重了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兴媒体成为了目前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网络、电子报纸以及4G通讯使得信息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进行扩散。由于网络的公开性与隐匿性,以及任何人能够在任何地方对互联网的资讯进行查询的特点,导致许多错误的理念能够顺畅的进行大范围的传播。例如杜培武等案件的相关报道就曾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冤假错案范例。现代媒体对这种判决失误的报道进行大肆宣扬,一方面能够督促司法部门进行自我反省与整顿,但是另一方面也会无形增加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这种质疑进行延伸与发展后,民众在遇到需要法律解决的纠纷问题时,将不会再采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而是转为采取其他的途径,例如上访、静坐等对社会影响较坏的方式。从侧面来看,这也是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政府权威的一种恶劣影响形式,使得民众对我国司法部门的信心一落千丈。

五、完善我国对跨国公司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和措施

1.股东参与过度

一般来说,股东将会直接参与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而跨国公司的董事以及管理人员通常是股东一方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如果在管理的理念当中产生了分歧,或者说股东一方对于公司实施了过度的控制,则有可能导致股东从幕后走到了幕前,进而对整个公司的事务予以承担责任。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措施:第一,确保跨国公司分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将银行账户单独设立,同时确保具有关联性交易的独立性;第二,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尽量独立运营,同时确立子公司单独的名称以及赋予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责任;第三,在跨国公司所有的相关文件当中,明确子公司与股东之间所存在的真实关系。 2.董事的利益冲突

当股东委派的董事在某个子公司当中就职,但是却仅仅听从委派股东的指令,这一情况在目前的跨国公司当中极为常见,如果在子公司当中一旦出现了利益方面的冲突,董事将会陷入一个“左右两难”的境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董事会即为公司的最高权力层,通常董事会将兼任传统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全部职责,这也是造成董事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这种冲突往往是由于股东之间存在的冲突,通过所委派的董事予以体现,因此在董事会发生冲突时,很难通过董事会将问题予以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最为适当的方法为将利益冲突当中所产生的所有问题移交股东会进行解决,而董事仅仅负责子公司日常的运营生产活动,不参与到利益的分配与争取当中。

3.跨国公司中合资分公司的内部风险

在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当中,通常是由母公司与当地政府或个人进行合资后所建立的公司,母公司与其他主体各占一部分的股份,在公司对于未来发展运营予以决策时,通过双方股东进行共同的商议后决定。但是其中包含的风险不仅仅来自于市场方面,有时候是通过内部环境的磨合进而产生的风险。其中股东在合资公司的发展方向上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分歧,或者说小股东长期受到大股东的压迫,又或是股东之间为了获取公司的控股权,私下交易股权,进而掌控更多的话

语权,这些都会成为各个合资分公司当中出现的风险性问题。

在对这种风险进行解决时,最为常见的现象为股东退出,其包含了多种的形式:第一,一方股东将自身所掌握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合资股东或第三方;第二,一方股东行使自身具有的股份购买请求权,进而放弃成为股东的身份与地位,主动退出合资分公司的体制当中;第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性购买,进而退出合资分公司。一般来说,通过股权的转让而退出公司,是目前常见的主要方式,而行使股份购买请求权这一现象,仅仅发生在特殊的情况之下,例如小股东长期受到压迫,在公司内部无话语权,且收获到的利益很小或根本没有收益。股权强制性购买进而导致股东退出公司的情况极其少见,一般只发生在影视作品当中,国际司法机关在对合资分公司进行干预时,也仅仅是在当事人无法自救的情况下才会涉入,在各方股东陷入僵局当中或受压迫的小股东提供帮助。在国际法律机构干预跨国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以及出现的问题时,常常持有着谨慎的态度,这也是因为跨国公司的法律主体性较为模糊,目前尚未具有完善的法律机制予以管制。

4.完善立法,强化法治建设

根据我国对于跨国公司的管理现状与问题来说,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工资谈判制度、跨国公司工会组织制度,以及强化劳动保护、劳工权利、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以及与工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是目前对于跨国公司法律建设的重点工作。以跨国公司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对上述权利保护有着完整的法律规定,因此跨国公司应担按照长远发展的角度,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程,对劳工的结社自由权、同工同酬权、机体谈判权、获得报酬权、安全工作环境权、不被歧视等权利进行保护。而对于在社会层面当中尚未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立法,因此可以通过政府为主,非政府组织为辅的方式进行社会调研,通过结果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与准则,在试行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之后通过某些途径转化为法律法规。 5.构建全方位社会监督体系

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能够使得跨国公司能够主动承担各种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在各种社会活动当中积极参与,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工会、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新闻媒体以及行会组织将社会群众进行组织,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加大对于跨国公司的正面报道宣传,将跨国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