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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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提高饮食业环境保护水平,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使饮食业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在现有房屋内开办的饮食单位。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饮食业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同时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4 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饮食业 catering trade

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2.0.2 饮食单位 catering unit

从事饮食业经营服务的场所。 2.0.3 油烟 cooking fume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2.0.4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规程指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托等建筑及人员活动场所。

2.0.5独立饮食建筑 detached food building 仅设有饮食业的建筑。 2.0.6保护建筑 protected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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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或本市保护的优秀历史建筑。 2.0.7饮食广场 food square

指在某一区域内,由众多的饮食单位组成的饮食建筑群。 2.0.8 风管 air duct

用于输送空气、油烟气的金属管道。 2.0.9井道 air shaft

用建筑材料制成的用于设置风管的土建管道。 2.0.10主朝向first direction

指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起居室、卧室)外门窗的朝向。 2.0.11次朝向second direction

指居住建筑中非居住空间(卫生间、厨房等)外门窗的朝向。

3总体设计

3.1 选 址

3.1.1 饮食单位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饮食卫生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3.1.2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新建住宅楼内严禁设置饮食单位;既有住宅楼内严禁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1.3 饮食单位宜集中设置。成片开发地区内,规划配套的饮食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3.1.4 展览馆、博物馆、博览馆、图书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2总平面布置

3.2.1 商住楼内新建饮食单位出入口必须独立设置。 3.2.2 商务楼内饮食单位出入口宜独立设置。

3.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单位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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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饮食建筑与住宅建筑主朝向面的间距不应小于9m,次朝向面不应小于6m;

2 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

3 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的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间距不应小于9m。

3.2.4 设有饮食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确定。

4单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饮食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和厨房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1.2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m2;其厨房净高不应小于3m。

4.1.3 饮食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与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宜小于15m。

4.1.4 饮食单位应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1 送排风机;

2 油烟净化设备(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 隔油设施(产生含油废水的饮食单位); 4 固体废弃物堆放地; 5 专用井道或通道。

4.1.5集中设置饮食单位的饮食广场、美食街等宜集中处置产生的废水、废弃物。 4.1.6 隔油池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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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固体废弃物堆放地不应设在公共场所,其出口应设在次要街道。

4.2 专用配套空间

4.2.1 饮食单位的专用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见附录A。

4.2.2 隔油设施所需空间应根据隔油工艺、含油废水排放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2.3固体废弃物堆放地面积不应小于1m2。

4.2.4设有饮食单位的新建建筑必须留有排油烟气管道的专用井道或通道。 4.2.5 室内饮食广场的排油烟气管道应相对集中设置。

4.2.6 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m。

4.2.7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

4.3 进排风口

4.3.1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气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的油烟气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例除外)

4.3.2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m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

4.3.3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24m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7m,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4.3.4 通风系统的新风进风口、排风口的底边离地高度不应小于2.5m。 4.3.5 新风进风口和排风口在同侧墙面上时:

1 当在同一垂直线上时,排风口宜高于进风口6m; 2 当在同一高度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当进排风口高差不满足上述1、2条款时,进风口应低于排风口,两者间距不应小于下式:

(X/10) 2+ (Y/6) 2=1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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