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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第八十条 抽放瓦斯应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1套备用。第40条 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第八十一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第八十二条 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第八十三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八十四条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

第八十五条 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八十六条 有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抽放瓦斯的区、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十七条 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凡进行抽放瓦斯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煤矿管理企业(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八条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部门技术主管审核。

第八十九条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分管通风的领导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六节 瓦斯防治管理

第九十条 矿井生产与建设施工组织设计前,必须掌握施工矿井及周边矿井的瓦斯资料情况及瓦斯等级。

第九十一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l0m3/t 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九十二条 矿井在掘进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第九十三条 揭露煤层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揭煤措施由煤矿企业管理公司审批,低瓦斯矿井揭煤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与工程处审批。

第九十四条 揭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10米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米)之外,应停止掘进,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2、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5米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米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在采取相应措施,确认无突出危险后,才能进行揭煤工作。

3、揭煤过程中,局部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转,并设专职瓦检员在现场随时检查工作地点、前探钻孔、钻眼和回风流中的瓦斯。

第九十五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九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变化异常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制订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九十七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九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l.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一百条 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一百零五条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恢复己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临时停风的巷道(包括长度在6m以上的盲巷),必须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风时间较长的要进行密闭。

1、栅栏、临时密闭的位置距巷道外口不超过6m。

2、栅栏质量符合要求,高度大于巷道高度的三分之二,网格为200×200mm,并牢固可靠。

3、盲巷、栅栏、密闭等设施要定期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一百零七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一百零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烧焊作业要实行作业票制度,作业票至少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经理批准。

2、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3、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l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4、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6、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在有煤 (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喧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七节 瓦斯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矿井生产或建设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矿长(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3、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 (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4、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 (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项目部汇报。

9、第1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第一百一十条瓦检员要定时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 (含该地点瓦斯传感器显示的数字)及时填写在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上。做到瓦斯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瓦检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查及其它情况,异常情况立即汇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井下有瓦斯区域内进行机电设备检查维修,必须有专职瓦检员在现场检查瓦斯。

第一百一十二条 瓦斯检查牌板位置规定如下:掘进工作面后30-50米处;有人工作的硐室在人员停留处,无人工作的硐室在回风出口处。井下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填写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检查次数、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等内容,并保留三班记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工作面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在井下固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互相在对方的检查手册上签字。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设矿井通风 (瓦斯)日报 (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重点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内容等)每日上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项目部每日要向工程处及时汇报通风 (瓦斯)日报的重点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井下掘进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设“一炮三检”牌板,“一炮三检”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一起。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的监督管理,凡发现瓦斯检查员空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