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 计导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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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B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包含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具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

2. 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在区内形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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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C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仅包含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

2. 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参见图三。

电源A电源B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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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D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独栋的高层(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2. 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参见图四;负荷密度很大时单个配电室内可设置4台变压器。

电源A电源B图四

第二十六条 E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独栋的小高层(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2. 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参见图五。

电源A图五

第二十七条 F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零星多层(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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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六。

电源箱变图六箱变

第二十八条 G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不带电梯的保障性居住类建筑。

2. 采用架空线路+柱上变压器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七。

电源柱变图七柱变

七、 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第二十九条 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

半径不得超过150m。

第三十条 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得与住宅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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