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报表填报培训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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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损水量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

地表淡水 陆地表面形成的径流及地表贮存的淡水。包括江、河、淡水湖、水库等水。

地下淡水 地下径流或埋藏于地下的,经过提取可被利用的淡水。包括井水、地热水等。

自来水 自来水厂将地表淡水、地下淡水经过“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净水工序,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供给工业生产、居民生活使用的水。

海水 海洋的水。海水的取水量包括企业用来淡化、制盐、化工生产等海水资源利用所提取的海水量,以及用于海水循环冷却补充水、脱硫、洗涤、除尘、冲渣、印染等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包括海水直流冷却水量。

矿井水 在采矿过程中,矿床开采破坏了地下水原始赋存状态而产生导水裂隙,使周围水沿着原有的和新的裂隙渗入井下采掘空间而形成的矿井涌水。收集、处理并利用了的矿井水填报取水量,未利用直接排放的矿井水不填报取水量、外供水量、外排水量。

雨水 通过集雨工程积蓄处理后被工业利用的雨水。雨水的取水量不包括天降雨、雪后流到江河、湖泊、水库中的水,以及未经利用通过厂区内排水管道直接排放的雨水。

再生水(中水) 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再生水(中水)不填报外供水量。有再生水(中水)取水的单位填报再生水(中水)的取水量。

海水淡化水 经过特定的生产工艺去除海水中的盐分后得到的淡化水。 其他水 上述水资源品种没有涵盖的,或者界定不清的水及水的产品。包括软化水、除盐水、蒸汽(需折算成同等质量的水)、蒸汽冷凝水、管道供应的热水(不含北方地区城镇热力网内循环的热水)、瓶(桶)装纯净水、矿泉水、经过初步处理未达到自来水标准的水。不包括地热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汁饮料、酒类、污(废)水。

外排水量 完成生产过程和生产活动之后经过企业厂区、办公区所有排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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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到企业外部的水量。包括进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废)水量、直接排到自然环境中的水量。

重复用水量 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使用的所有未经处理和处理后重复使用的水量的总和。

满足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即可视为重复用水:

1、循环水: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生产过程中已用过的水,再循环用于同一过程。例如火力发电企业的循环冷却水。循环水量循环使用一次计算一次,根据循环水泵的流量乘以工作时间计算。

2、串联水: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使用后的水,再用于另一单元或系统。例如自来水先用于冷却再用于洗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用于烟气脱硫、冲渣(灰)。

串联水量重复使用一次计算一次。

3、回用水:企业产生的废水,没有排放而是直接或经处理后再利用于某一用水单元或系统。例如蒸汽冷凝水收集回用,生产活动产生的污(废)水净化后回用,自来水厂冲洗沉淀池、滤池的水处理后回用。

回用水量回用一次计算一次。

直流冷却水量 企业取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经一次使用后,直接排放回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冷却水量,多见于火(核)电企业。直流冷却水不填报取水量、外供水量、外排水量。企业从直流冷却水系统中取水用做其他用途,则该部分应计入取水量。

利用河、湖、水库等的淡水进行直流冷却填报直流冷却水量(河湖水),利用海水进行直流冷却填报直流冷却水量(海水)。

注意:

1、不要将直流冷却水填入取水量、外供水量、外排水量。

2、企业从直流冷却水系统中取水用做其他用途,则该部分应计入取水量。 3、直流冷却水量多见于火电厂和核电厂。

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 污水处理企业取自企业外部并实际处理的污(废)水量。

注意:本指标仅限污水处理企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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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

一、“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制度修订情况 (一)表式修订情况

“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表式具体修改情况见上表。在销售量指标中增加“其中:销往省外”,补充资料增加“购进量”和“购自省外”。

“年初库存量”和“期末库存量”分别改为“年初产成品库存量”和“期末产成品库存量”,目的是为了与能源库存量和商品库存量区分,取消“上年同期年初库存量”。

(二)重点指标解释

1. 产成品库存量、能源库存量、商品库存量 产成品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期初、期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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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能源库存量 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用于企业(单位)消费的各种能源的库存量。本指标解释不涉及能源生产企业的能源产成品库存和能源贸易企业的能源商品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①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量,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④能源使用企业(单位)用于消费的能源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 (2)库存量的统计范围:

能源使用企业(单位)用于消费的能源库存的统计范围,是企业购进和调入(加工来料和借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存放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车间、工地中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

①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的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②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③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④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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