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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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加班审批程序。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加班人员在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

第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 第七条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83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第八条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资基

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40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60元和80元。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按季度发给。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后,随同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病事假制度的管理。对因病、因事请假的工作人员,应按第七条的计算口径扣发病、事假工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