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2006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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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异常运行保护

异常运行保护是反应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异常运行状态的保护。 4.1.2 对继电保护性能的要求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4.1.2.1 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保护该动作时应动作,不该动作时不动作。

为保证可靠性,宜选用性能满足要求、原理尽可能简单的保护方案,应采用由可靠的硬件和软件构成的装置,并应具有必要的自动检测、闭锁、告警等措施,以及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4.1.2.2 选择性

选择性是指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当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才允许由相邻设备、线路的保护或断路器失灵保护切除故障。

为保证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如起动与跳闸元件、闭锁与动作元件),其灵敏系数及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当重合于本线路故障,或在非全相运行期间健全相又发生故障时,相邻元件的保护应保证选择性。在重合闸后加速的时间内以及单相重合闸过程中发生区外故障时,允许被加速的线路保护无选择性。

在某些条件下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无选择动作,但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采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来补救。

发电机、变压器保护与系统保护有配合要求时,也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4.1.2.3 灵敏性

灵敏性是指在设备或线路的被保护范围内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具有的正确动作能力的裕度,一般以灵敏系数来描述。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含正党检修)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仅考虑金属性短路和接地故障)计算。

各类短路保护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附录A中表A.1内所列数值。 4.1.2.4 速动性

速动性是指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其目的是提高系统稳定性,减轻故障设备和线路的损坏程度,缩小故障波及范围,提高自动重合闸和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自动投入的效果等。 4.1.3 制定保护配置方案时,对两种故障同时出现的稀有情况可仅保证切除故障。

4.1.4 在各类保护装置接于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时,应考虑到既要消除保护死区,同时又要尽可能减轻电流互感器本身故障时所产生的影响。

4.1.5 当采用远后备方式时,在短路电流水平低且对电网不致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如变压器或电抗器后面发生短路,或电流助增作用很大的相邻线路上发生短路等),如果为了满足相邻线路保护区末端短路时的灵敏性要求,将使保护过分复杂或在技术上难以实现时,可以缩小后备保护作用的范围。必要时,可加设近后备保护。

4.1.6 电力设备或线路的保护装置,除预先规定的以外,都不应因系统振荡引起误动作。 4.1.7 使用于220 kV~500 kV电网的线路保护,其振荡闭锁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系统发生全相或非全相振荡,保护装置不应误动作跳闸;

b) 系统在全相或非全相振荡过程中,被保护线路如发生各种类型的不对称故障,保护装置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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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地动作跳闸,纵联保护仍应快速动作;

c) 系统在全相振荡过程中发生三相故障,故障线路的保护装置应可靠动作跳闸,并允许带短延时。

4.1.8有独立选相跳闸功能的线路保护装置发出的跳闸命令,应能直接传送至相关断路器的分相跳闸执行回路。

4.1.9使用于单相重合闸线路的保护装置,应具有在单相跳闸后至重合前的两相运行过程中,健全相再故障时快速动作三相跳闸的保护功能。

4.1.10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及无特殊情况时,保护装置中的零序电流方向元件应采用自产零序电压,不应接入电压互感器的开口三角电压。

4.1.11 保护装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一相、两相或三相同时断线、失压时,应发告警信号,并闭锁可能误动作的保护。

保护装置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正常或断线时,应发告警信号除,除母线保护外,允许跳闸。 4.1.12数字式保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4.1.12.1 宜将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主保护(包括纵、横联保护等)及后备保护综合在一整套装置内,共用直流电源输入回路及交流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该装置应能反应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动作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对仅配置一套主保护的设备,应采用主保护与后备保护相互独立的装置。

4.1.12.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的功能。

4.1.1 2.3 对适用于110 kV及以上电压线路的保护装置,应具有测量故障点距离的功能。

故障测距的精度要求为:对金属性短路误差不大于线路全长的±3%。 4.1.12.4对适用于220 kV及以上电压线路的保护装置,应满足:

a) 除具有全线速动的纵联保护功能外,还应至少具有三段式相间、接地距离保护,反时限和/或定时限零序方向电流保护的后备保护功能;

b) 对有监视的保护通道,在系统正常情况下,通道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发出告警信号;

c) 能适用于弱电源情况;

d) 在交流失压情况下,应具有在失压情况下自动投入的后备保护功能,并允许不保证选择性。 4.1.12.5 保护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检测功能,包括保护硬件损坏、功能失效和二次回路异常运行状态的自动检测。

自动检测必须是在线自动检测,不应由外部手段起动;并应实现完善的检测,做到只要不告警,装置就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但应防止误告警。

除出口继电器外,装置内的任一元件损坏时,装置不应误动作跳闸,自动检测回路应能发出告警或装置异常信号,并给出有关信息指明损坏元件的所在部位,在最不利情况下应能将故障定位至模块(插件)。

4.1.12.6保护装置的定值应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应尽可能做到简单、易整定;用于旁路保护或其他定值经常需要改变时,宜设置多套(一般不少于8套)可切换的定值。

4.1.12.7保护装置必须具有故障记录功能,以记录保护的动作过程,为分析保护动作行为提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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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数据信息,但不要求代替专用的故障录波器。

保护装置故障记录的要求是:

a) 记录内容应为故障时的输入模拟量和开关量、输出开关量、动作元件、动作时间、返回时间、相别。

b) 应能保证发生故障时不丢失故障记录信息。

c) 应能保证在装置直流电源消失时,不丢失已记录信息。

4.1.12.8 保护装置应以时间顺序记录的方式记录正常运行的操作信息,如开关变位、开入量输入变位、压板切换、定值修改、定值区切换等,记录应保证充足的容量。

4.1.12.9 保护装置应能输出装置的自检信息及故障记录,后者应包括时间、动作事件报告、动作采样值数据报告、开入、开出和内部状态信息、定值报告等。装置应具有数字/图形输出功能及通用的输出接口。

4.1.12.10 时钟和时钟同步

a) 保护装置应设硬件时钟电路,装置失去直流电源时,硬件时钟应能正常工作。 b) 保护装置应配置与外部授时源的对时接口。

4.1.12.11 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DL/T 667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并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4.1.12.12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变换器供内部回路使用的电源。拉、合装置直流电源或直流电压缓慢下降及上升时,装置不应误动作。直流消失时,应有输出触点以起动告警信号。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变换器应能自起动。

4.1.12.13保护装置不应要求其交、直流输入回路外接抗干扰元件来满足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要求。 4.1.12.14保护装置的软件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程序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更改。

4.1.13 使用于220 kV及以上电压的电力设备非电量保护应相对独立,并具有独立的跳闸出口回路。 4.1.1 4 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直流工作电压,应保证在外部电源为80%~115%额定电压条件下可靠工作。

4.1.15 对220 kV~500 kV断路器三相不一致,应尽量采用断路器本体的三相不一致保护,而不再另外设置三相不一致保护;如断路器本身无三相不一致保护,则应为该断路器配置三相不一致保护。 4.1.16 跳闸出口应能自保持,直至断路器断开。自保持宜由断路器的操作回路来实现。 4.2 发电机保护

4.2.1 电压在3 kV及以上,容量在600 MW级及以下的发电机,应按本条的规定,对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状态,装设相应的保护。容量在600 MW级以上的发电机可参照执行。

a) 定子绕组相问短路; b) 定子绕组接地; c) 定子绕组匝间短路; d) 发电机外部相问短路; e) 定子绕组过电压; f) 定子绕组过负荷; g) 转子表层(负序)过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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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励磁绕组过负荷; i) 励磁回路接地;

j) 励磁电流异常下降或消失; k) 定子铁芯过励磁; 1) 发电机逆功率; m) 频率异常; n) 失步;

o) 发电机突然加电压; p) 发电机起停; q) 其他故障和异常运行。

4.2.2 上述各项保护,宜根据故障和异常运行状态的性质及动力系统具体条件,按规定分别动作于:

a) 停机 断开发电机断路器、灭磁,对汽轮发电机,还要关闭主汽门;对水轮发电机还要关闭导水翼。

b) 解列灭磁 断开发电机断路器、灭磁,汽轮机甩负荷。 c) 解列 断开发电机断路器,汽轮机甩负荷。 d) 减出力 将原动机出力减到给定值。

e) 缩小故障影响范围 例如断开预定的其他断路器。

f) 程序跳闸 对汽轮发电机首先关闭主汽门,待逆功率继电器动作后,再跳发电机断路器并灭磁。对水轮发电机,首先将导水翼关到空载位置,再跳开发电机断路器并灭磁。

g) 减励磁将发电机励磁电流减至给定值。

h) 励磁切换 将励磁电源由工作励磁电源系统切换到备用励磁电源系统。 i) 厂用电源切换 由厂用工作电源供电切换到备用电源供电。 j) 分出口 动作于单独回路。 k) 信号发出声光信号。

4.2.3 对发电机定子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故障,应按下列规定配置相应的保护作为发电机的主保护:

4.2.3.1 1 MW及以下单独运行的发电机,如中性点侧有引出线,则在中性点侧装设过电流保护,如中性点侧无引出线,则在发电机端装设低电压保护。

4.2.3.2 1 MW及以下与其他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发电机端装设电流速断保护。如电流速断灵敏系数不符合要求,可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中性点侧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可装设低压过流保护。

4.2.3.3 1 MW以上的发电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4.2.3.4 对100 MW以下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发电机与变压器宜分别装设单独的纵联差动保护功能。

4.2.3.5 对100 MW及以上发电机变压器组,应装设双重主保护,每一套主保护宜具有发电机纵联差动保护和变压器纵联差动保护功能。

4.2.3.6 在穿越性短路、穿越性励磁涌流及自同步或非同步合闸过程中,纵联差动保护应采取措施,减轻电流互感器饱和及剩磁的影响,提高保护动作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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