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表格大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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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把合适的私募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募集机构、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私募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五条 公司在选择第三方基金募集机构时,为确保适当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募集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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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制度,遵守公司目前相关制度或者由公司销售部门与合规风控部门另行制定。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其各部门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私募基金产品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销售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具体档案制度由公司销售部门与合规风控部门制定。

第八条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要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否则,应当赔偿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的全部损失。公司应当和全体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密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设置专门回访人员,对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每【半年】抽取不低于【10】%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私募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每【季度】抽取不低于【20】%进行回访。

回访人员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并向公司风控合规负责人报告,公司风控合规部门对反馈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方案,以不断完善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已知晓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公司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并留痕。公司根据投资者投诉内容,及时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资者投诉,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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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

第三章 投资者分类

第十四条 公司要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公司销售人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除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投资者类型 自然人 证明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经办人授权委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 托书等资料 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基金会登记证明、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除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投资者类型 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明资料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备案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公司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