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规程、管理制度(2009.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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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审批之前,要严格把关;对每个申请低保的对象,要进行入户核查,对城镇低保申请对象核查面不低于60%,对农村低保申请对象核查面不低于30%。

4、对申请低保的对象经集体审查合格者,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并通知相关乡镇和单位进行最后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

5、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公示制度

1、申请城乡低保,要实行“三榜公示制”。

2、村(居)委会或单位低保评议小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对象,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再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公示不到位的村(居)委会或单位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将不予受理。

3、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村(居)委会或单位上报的申请低保的对象,入户复审后,由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再上报县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审批。

4、村(居)委会或单位,对经县民政局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金领取证;有异议的报县民政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5、对不按程序办理、不实行三榜公示制或公示不到位的,不予发放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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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学核实家庭收入制度

1、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村、单位,邻里走访法。经办人员通过走访居民,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4、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6、跟踪消费法。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7、行业评估法。对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制订当地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范和统一核实低保家庭实际收入标准。

8、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低保评审小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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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并全部录入微机。

2、坚持低保对象一户一档,专人管理。

3、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者,对单位和主管理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

(七)、动态管理制度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实行有进有出、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2、村(居)委会或单位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跟踪管理和不定期的复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3、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示。

4、县低保管理机构对低保对象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情况,并认真指导乡镇基层或单位的低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负责任、不进行复查或虚报、瞒报的有关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

(八)、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对低保对象实行A、B、C分类管理。

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年龄较大,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家庭或长期重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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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即:虽符合低保条件,但劳动就业能力较强,一旦找到机会,家庭收入就高出低保标准。

(九)、定期核查审验制度

1、在分类管理基础上,对低保对象按类别定期核查审验。

2、A类对象一年核查审验一次; 3、B类对象半年核查审验一次; 4、C类对象一季度核查审验一次。

5、对长期不参加审验或见面的对象,将取消低保资格。 (十)、资金发放制度

1、低保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2、低保户的低保金,要实行一户一折,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按季或月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3、各个部门和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低保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信访制度

1、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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