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规程、管理制度(2009.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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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进行复审,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通知居委会、社区进行二榜公示,7日内,群众无异议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说明,退回其申请。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申请人进行抽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知乡镇、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三榜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确定低保对象及金额。

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1、农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2、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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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4、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家庭中拥有楼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6、家庭中拥有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机动车除外)和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手机,以及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主一寸照片、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

复印件、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证明等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明)。

2、村委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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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经县民政局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通知其所在乡镇,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管理制度

(一)、初审制度

1、凡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需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个人申请;(2)、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3张;(3)、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家庭成员身份的复印件;(4)、家庭收入、财产证明;(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低保的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村(居)委会或单位低保评议小组按照我县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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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必须逐一入户核实,集体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和进行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查。

3、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村(居)委或单位申报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将不予受理。

4、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政记处分,并且在全县通报批评。

(二)、复审制度

1、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低保的对象,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要实行100% 逐户复查制。

2、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把复核结果交村(居)委会进行二次公示。

3、对不按程序复查或不实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党政纪处分,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审批制度

1、县民政局对受理的低保申请,实行集体审批制。 2、县民政局不直接受理个人的低保申请,只受理乡镇政府和单位或委托经办机构的低保申请。

3、县民政局对乡镇和单位或委托经办机构上报的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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