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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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

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24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市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5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 1、成立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公安分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任小组成员。“两法衔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检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成员单位“两法衔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两法衔接”工作日常事务。x区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为“两法衔接”牵头单位。

2、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考核评价。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x区委、政府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范围。考核细则由x区“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依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通报等进行年度考核,结果通报x区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按比例换算计入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总评价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案件录入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办理情况、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反馈情况等。领导小组对“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或者推荐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二、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着重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实利益等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禁止以罚代刑。在行政执法活动X发现有行贿、受贿、贪污、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并移送涉案有关证据和调查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专门机构检验、鉴定;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由行政执法机关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4、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着重查处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案件,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对涉嫌犯罪和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追究责任。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应当认真组织研究,积极开展调查分析,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整改措施应当跟踪监督。

6、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书,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行政执法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查办涉嫌犯罪的移送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办、X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方案》以及《X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等,及时移送和办理涉嫌犯罪案件,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

三、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8、规范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录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案件移送信息、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