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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1]46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2.1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
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1〕46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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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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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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