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原理、范例与案例》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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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中性包装,中性包装有哪些分类?

答: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在也就是说,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4.什么是定牌,有几种分类?

答:定牌(Brand Designated by the buyer)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具体做法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第二种情况是,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第三种情况是,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在其商标或品牌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5.国际货物运输包装标志有哪些?

答:运输包装标志的主要作用是在进出口货物的储运、交接及商检等流转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核对单证,合理操作。按其用途可分成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6.一项标准化的运输标志由哪几部分内容组成?

答: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对运输标志的标准规定,运输标志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

7.国际惯例对包装条款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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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非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视为货物与合同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可见,货物包装构成商品描述的一部分,包装条款构成合同重要条款之一。

8.包装条款主要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包装条款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之一。合同包装条款应包括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标志(运输标志)和包装费用等主要内容。

9.约定包装条款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约定包装条款需注意(一)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二)要结合货物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选择包装(三)明确包装提供与费用负担的相关事项(四)明确装箱细数及其配比(五)明确指定运输标志(六)注意包装材料的使用(七)需考虑有关国家的消费习惯和客户的具体要求(八)需考虑知识产权使用方面法律事宜。 案例分析

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加拿大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由于备货时没有塑料袋,出口方改用纸袋包装。货到后,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加拿大进口商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后来加方向出口方提起索赔。

问:出口方应该赔偿吗?本案例应吸取教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此案例就是因为我方擅自更改包装材料,导致包装材料不能符合进口国市场的需要,从而给进口商造成了损失。这样必然就会遭到索赔,出口方不得已赔偿加方损失。在实际操作中,千万不要以为只改变包装没有改变货物品质就不是违背合同的。

2.我国一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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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

案例分析: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3.我国某出口公司与香港一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18816美元,卖断香港,再由客户转口西非。其中包装条款规定:“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该香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某出口公司审证发现信用证包装条款未要求箱外加套麻包。有关人员为保证安全收汇,就根据信用证条款办理,未加套麻包。后持全套单据交中行上海分行办收汇,银行审核未提出不符,遂寄开证行。货至香港,客户致电某出口公司,称货物包装不合要求,并提出重新打包费及仓储费由某公司负担。

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出口方应如何应对?

案例分析: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自足性文件,它根据买卖合同开出,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引证了有关合同的某些内容,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或不受其约束。”因此,信用证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与合同无关。合同用来约束买卖双方,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卖方若按合同条款办理,将导致单证不符,有遭银行拒付的风险;若按信用证条款办理,虽可安全收汇,但又面临客户以不符合同条款而提出索赔的风险。此案中,二者条款不符,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已被修改,因此香港客户提出索赔的要求是有根据的。

因此我国外贸公司失误的原因在于:在合同与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对方,仅按自己的意向行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应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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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吸取的教训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包装条款务必要力求具体明确,切勿使用模糊字眼。一旦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卖方应尽早向客户指出不符的条款,要求改证,以保证二者的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既符合信用证条款,又不违背合同条款;既可安全收汇,又高质量的履行了合同。

4.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我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出口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出口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中国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

问: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5.国内一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在2011年10月份 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 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国外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 唛头如下: STL-953 QTY.: PCS (每箱多少支) ITEM NO. 934 G.W.: KGS (毛重) C/NO.1-?? N.W.: KGS (净重) MADE IN CHINA MEAS.: CM

国内外贸公司以为国内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外贸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 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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