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议金融工具对央企资产负债率监管的影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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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工具对央企资产负债率监管的影

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资产负债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也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摘要:资产负债率指标是反映企业财务风险的一项重要指标,降低资产负债率是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提升企业经营管控水平,降低债务风险的重要途径。本文拟从金融工具角度就如何降低央企资产负债率进行探讨。 关键词:金融工具 资产负债率 监管 影响 央企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改革不断深入,国资委在进行股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加强对其直属央企的财务监管力度。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中央企业分为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和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征求意见稿中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仍保持不变。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指标作为国资委对其直属央企财务状况监管的红线,仍然是最为重要的指标。因此,央企财务部门仍然将资产负债率的控制作为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

由于目前央企形成了以控制资产负债率为导向的财务管理目标,因此,各类银

行金融机构在为央企提供金融服务时,其产品设计方面也突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一主题,使央企财务报告账面上所体现的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但是这些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工具在降低企业时点资产负债率的同时,是否能够真的给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带来良性循环,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降低资产负债率金融工具简介

在论证央企通过使用金融工具降低资产负债率来满足监管要求的合理性之前,应该对目前银行金融机构为央企提供的降低资产负债率金融工具进行简单的梳理。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传统业务是不同期限组合的贷款以及增信业务。这些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往往会体现为负债类的科目,从而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不断上升。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银行金融产品不断的国际化接轨,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了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创新产品设计,构建了能够为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金融工具。该类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仍然是债权,但是通过结构化的设计能够暂时计入股权或者通过抵减企业负债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金融工具包括如下三种类型。

(1)永续债模式

永续债指的是不规定到期期限,除公司破产或有重大财务事件外,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清偿,但可按期取得利息的有价证券。在国际上,永续债是国际市场上成熟的融资工具,以金融机构发行为主,占比在90%上下。2013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长期限含权债务融资工具,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经审计净资产的40%,且与其他债券品种独立核算。发行方式可选择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永续债属于创新产品,其核心特征如下。

1、兼具股权和债务特性

债券之名,权益之实是永续债产品的特点。发行人可以灵活设置发行条款,选择发行具有权益属性或债务属性的永续债。根据2014年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发行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主动选择将发行的永续债记为权益类科目,若发行人将永续债记为权益,投资方应与发行方分类一致,但投资方不能参与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因而永续债可在不摊薄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提高发行人资本比例,或补充项目资本金,降低负债率。

2、已发行永续债基本没有次级属性

由于永续债具有一定的权益属性,偿债顺序一般在普通股之前,普通债务之后。但从目前发行情况看,大多数发行方案均明确约定永续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所有其他待偿还债务。此种安排下,即便永续债记为权益类科目,其法律属性依然为普通债权,不具有在破产清算时的次级属性。 3、周期长,通常附加发行人赎回权及利差调升机制 4、多有利息递延支付安排

发行人可在发行条款中约定递延支付利息的条件、方式和信息披露安排,符合条件的递延支付利息不构成债券违约,发行人未来也不具有强制性支付义务。但一般约定,永续债的发行人如在付息日前1年内向普通股东分红、减少注册资本或向偿付顺序劣后于该永续债券的证券进行任何形式的偿付,则不得递延支付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递延支付利息的约束条件越多,发行人选择递延付息的几率越小,其债务性就越强。 5、票面利率较高,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

由于永续债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及融资需要,主导确定永续债的存续时间及付息安排,因此发行人愿意支付的票面利率相对同期同类型的普通债券而言较高,与同期限同类型同评级的普通债券相比,发行价格平均高30-120BP。 (2)结构化融资工具

结构化融资工具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通过自身渠道优势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通过结构化的分层设计为企业提供股权加债权的混合融资产品。由于银行金融机构的传统信贷业务受监管规定约束,其创新空间较小,因此通常在结构化融资工具中以理财资金运用的模式作为产品设计的基础。目前比较典型的模式详见图表。

银行选取央企下属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通过募集理财资金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股权加债权的混合投资方式投资于目标子公司。采用组合产品,是因为仅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红及股权回购需按年依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或项目到期日一次性支付,不能满足理财资金按期实现收益入账的业务要求。同时加入债权产品,可以有效解决上述股权投资按期向理财投资者支付收益问题。原则上,债权投资是为了弥补整个产品的收益而设定,因此债权投资部分的额度测算主要依据于整个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整个产品额度扣除债权投资部分的额度即为产品的股权投资额度。银行所募集的资金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作为LP与G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将资金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向央企本部或下属公司进行借贷。其中GP为央企下属公司与中介机构合资设立的公司。

由于央企下属子公司通过受托管理中介机构所持GP股权,从而使央企集团取得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

六条及第八条,央企集团可以将有限合伙企业财务数据合并入集团合并报表。具体会计处理方式是GP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投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在合并报表中与有限合伙企业计入实收资本的资金相抵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LP)出资计入央企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少数股东权益,增加集团合并报表权益部分余额。此外,央企集团本部或其他子公司向有限合伙企业拆借资金,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认定为集团下属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在合并报表时集团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项目可以相互抵消,从而不计入集团合并报表负债科目。央企集团将本笔融资用于归还对外借款可以降低其负债科目部分。综上,通过该类结构化融资工具央企集团既增加权益部分余额又降低负债部分余额,达到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3)保理模式

保理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核心产品,是一项以债权转让为基础,集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催收、信用控制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业务的传统模式是指企业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向保理商进行转让,由保理商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金融工具。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保理商是商业银行和保理公司,保理商能够为企业的应收账款提前变现,有效缓解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企业可以通过应收账款提前变现所获得的资金进行负债偿还,从而降低资产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