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新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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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条文说明

3 给水系统

3.0.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3.0.2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给水。

3.0.3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

3.0.4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3.0.5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6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份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0.7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3.0.8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

3.0.9 城镇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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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水量

4.0.1 城镇设计供水量由下列各项组成:

1 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2 工业企业用水; 3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4 管网漏损水量; 5 未预见用水; 6 消防用水。

4.0.2 城镇水厂设计规模,应按本规范第4.0.1条1~5款的最高日水量之和确定。 4.0.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按表4.0.3-1和表4.0.3-2选用。

表4.0.3-1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2d)

城市规模 用水情况 分区 一 二 三 特大城市 最高日 180~270 140~200 140~180 平均日 140~210 110~160 110~150 大 城 市 最高日 160~250 120~180 120~160 平均日 120~190 90~140 90~130 中、小城市 最高日 140~230 100~160 100~140 平均日 100~170 70~120 70~110 表4.0.3-2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人2d)

城市规模 用水情况 分区 一 二 三 特大城市 最高日 260~410 190~280 170~270 平均日 210~340 150~240 140~230 大 城 市 最高日 240~390 170~260 150~250 平均日 190~310 130~210 120~200 中、小城市 最高日 220~370 150~240 130~230 平均日 170~280 110~180 100~170 注:1 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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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2 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 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0.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宜单独进行用水量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或根据不同类型工业用地面积参照相似条件下的用水定额通过计算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0.6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2.0~3.0L/d2m2计算;浇洒绿化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

1.0~3.0L/d2m2计算。

4.0.7 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一般可按本规范第4.0.1条的1~3款水量之和的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中考虑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本规范第4.0.1条的1~4款水量之和的8%~12%。

4.0.9 城市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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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 水

5.1 水源选择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2 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体功能区划所规定的取水地段; 2 水量充沛可靠;

3 原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4 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

5 取水、输水、净水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 6 具有施工条件。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质恶化、地面沉降和水位持续下降。

5.1.4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7% 。

注:镇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5.1.5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1)一 般 规 定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2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尽量避开地震区、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各种取水构筑物型式一般适用于下列地层条件:

1 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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