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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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4]15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9 【实施日期】2004.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

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4]155号 2004年4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需要,推进“五个统筹”,实现自治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政府宏观导向原则。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体现自治区政 2 / 4

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为促

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与自治区政府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自治区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求相一致。

(四)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适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阶段,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六)跟踪问效的原则。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由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3 / 4

第七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取消建议,报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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