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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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6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7 【实施日期】2010.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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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实施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经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省政府对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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