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加入”问题的裁判规则总结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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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加入”问题的裁判规则总结

本平台有大量案源急需各地优秀律师,如有意可将简历发送邮箱:1456125551@qq.com。 投稿或合作:614307092@qq.com;案件咨询加微信:legalqiao; 编者按: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而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却并不多见。在现行法缺失债务加入系统规定的背景下,本文对于债务加入进行系统论述,以此为法律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运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纠纷的审理提供有效指导。现予以转发。 一、概念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下称“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 债务加入并不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这是债

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最大差别。 债务加入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从债务,并且适用现行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而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的是同一债务,并且并无保证期间的适用。

现行法关于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都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而关于债务加入除了上文提到的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中有所提及外,在中央层级法律规定中无明确规范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债务加入的争议问题 尽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却面对了大量的债务加入纠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关债务加入的争议焦点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 在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并未明确约定是否免除原债务人义务,有观点认为,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不免除原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另有观点认为,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因此,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原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不免除原债务人义务。(二)关于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 有三种观点: (1)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属于一种道德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第三人不负民事责任。 (2)

目前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的形式和责任均未规定,因而不能定性为连带责任,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并列的清偿责任。 (3)由于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所承担的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偿还责任,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因此,第三人应与原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三)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 也有三种观点: (1)如果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原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 (2)第三人为原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后,原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务人偿还。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应自然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其自然可以代替债权人的地位向原债务人求偿。 针对以上争议点,理论上关于债务加入的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审判经验,都能够为妥善处理债务加入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三、债务加入的理论分析

(一)构成要件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①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比如演出合同中某知名

歌星的出演义务; 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③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对于债务须具有可转移性作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以本文理解,并不能僵化理解,原本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如果在债务加入的环节,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其不可转移性可能不复存在,并不会因其原本具有的不可转移性而影响债务加入的效力。 例如知名歌星的出演义务,如果债权人同意由另一个同样或者更加知名的歌星代为演出,则该另一个歌星加入到原演出债务中并无不可。另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本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同样可以新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该等特约,从而使债务加入顺利实现。实践中,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先行改变债务性质的方式来达到交易目的。2、债务加入合意的成立与生效。 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债务加入合意可以由三方当事人共同形成,也可以仅由其中两方当事人形成。由三方共同形成时,债务加入合意成立即生效;由两方当事人形成时,其成立和生效尚需具体分析。 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三种表现形式,即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 按照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的观点,三方合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两方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