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本科-期末复习-重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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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是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那部分海洋。只有当水曲的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 (一)湾口宽度小于或等于24海里

1沿岸属于一国的,为该国的内海湾2沿岸不属于一国的,由有关国家协议划分 (二)湾口宽度大于24海里

1.宽度超过24海里时,24海里的直线应划在湾口内,此基线以内的水域是沿岸国的内水。2历史性海湾,海岸的沿岸属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沿岸国具有历史权利。 四.海峡

概念: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

分类:1宽度小于或等于24海里的,分别属于两岸国家的领土。

2.宽度超过24海里的超出部分,各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3.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第三节 领海 一领海的概念

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二.领海的划法与宽度 (一)领海基线

1.正常基线(低潮线)

2.直线基线。是指在大陆海岸和海岸外岛屿最外缘上选定适当的基点,将这些点用直线练级起来,形成一条沿着沿海国的折线,这条折线既是领海基线。 (二)领海的外部界限

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 平行线法 (三)领海的宽度

是指领海基线与领海外部界限之间的距离。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三.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领海是沿海国或群岛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河床和底土。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外国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从事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

3.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保留有“沿海航运权”,任何外国不得在领海内从事从一地到另一地的商务运输活动。

4.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一切人和物(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者除外)均受沿岸国管辖。

5.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领海的航行,关税,卫生以及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法律,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1.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权是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不需事先通知沿海国或取得许可而在该国领海内通过的权利。

2有害行为:⑴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

武力

⑵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 ⑶搜集情报

⑷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⑸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⑹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⑺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 ⑻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⑼任何捕鱼行动

⑽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⑾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和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⑿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 3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②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④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制度

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底和底土。 第四节 毗连区

概念:毗连区是邻接并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财政,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

的一定宽度的区域。

法律地位:毗连区不同于领海。⑴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移民,财

政,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⑵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法律地位: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 海域。

(一)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享有专属经济权。对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有专属经济权。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第六节 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边外缘 海床和底土 200海里 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的100海里处 最大距离不应超过350公里 有陆架,陆坡和陆基构成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的权利是:1.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2.建造或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他们享有专属权利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权利有:课本122页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区别:1.权利来源不同 2.资源重点不同 3. 范围不同 122页—123页 四.大陆架划界原则 1.公平原则:《联合国海洋公约》第83条:第一:划界方法要公平 第二:结果必须要公平

2.等距离,中间线 1958年《大陆架公约》

3.自然延伸原则,北海大陆架划界案 《海洋法公约》76条

4.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应以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划界 五.中国大陆架情况

东海大陆架 渤海大陆架 黄海大陆架 南海大陆架 第七节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

海峡连接两端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过境通行制

是指船舶和飞机享有在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之间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权利 三.无害通过权

1.海峡一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端连接外国领海的

2.海峡是指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四.过境通过权和无害通过权的区别

1定义2适用对象3对外国潜水艇要求不同4是否可停止 第九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一)公海不构成任何国家的领土部分,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权利

(二)公海是供世界各国共同使用的海域: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三.公海的法律地位 (一)航行制度

1.航行自由。航行权是指一切国家的船舶,不论是商船或是军用船舶都可以在公海的任何部分自由航行,而不受其他国家干预或阻碍,它是公海自由原则所确定的内容

船舶必须悬挂登记国的国旗。

2.船舶的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仅受船旗国的法律管辖 3.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 ⑴紧追权

它是指沿岸国的军舰等有适当理由认为外国商船在本国管辖水域内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规则,而对该外国商船实行连续追赶的行为。

① 紧追权由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特别授权的政府船舶和飞机行使

② 对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从国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而且只有追逐不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进行

③ 追逐只有在外国商船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认为开始

④ 如果当被紧追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的领海时,紧追立即停止 ⑤ 不可停顿,追逐未曾中断

⑥ 尽量避免使用武力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

⑵登临权 概念:是指各国军舰,军用飞机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和飞机在公海上代表国家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法所禁止的上述任何非法行为嫌疑的商船,并进行检查的权利。

1.行使主体:军舰,军用飞机和经授权的政府公务船只行使。

2.行使对象:从事海盗行为,贩卖奴隶,贩运麻醉物品,非法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嫌疑的外国商船享有登临权。 3.行使区域:公海

两种权利的区别:①区域不同:紧追权范围更大,从内海到公海,登临权只能在公海②紧追权侵犯的是沿岸国的国内法,登临权侵犯的是国际法。 (二)捕鱼制度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 (四)飞行制度

(五)建造人工岛屿 (六)科学研究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概念:国际海底区域,在《海洋法公约》中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二.法律地位:明确了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1)所有权是全人类(2)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来行使(3)经济效益应因各国分享(4)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有国际海底管理局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

平行开发制:是指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既可以有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 四.国际海底管理局

(1)大会 决策机构 (2)理事会 执行机构 (3)秘书处 在企业部独立运行之前,其职务由秘书处履行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国际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的概念 地球表面一定高度的空间 二.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