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国际法-本科-期末复习-重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d951c21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f9
中心线为界,如界河是不通航的,则以该河流的中间线为界。 (三)多国河流
概念: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法律地位:①主权并构成领土的组成部分。河流经过不同的沿岸国家的各段,该
段分属沿岸国所有 ②允许沿岸国船舶通过,多国河流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放 ③应照顾到上下游国家的相关利益
(四)国际河流 概念: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国家商船开放
的河流。
法律地位:①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是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的 ②主权领土的组成
部分 ③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
国际河流和多国河流的区别:一.国际河流船舶皆能直接通航至海洋。二.具有专
门的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国际河流地位及航行规则:1.沿岸国对于流经自己的领土那部分河流行驶管辖
权,尤其是对警察,卫生和关说等方面的管辖。河流流经各国的部分其主权仍属沿岸国所有,但由全体沿岸国组织委员会进行管理。
2.承认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平时都有运输商品以进
行贸易的自由,但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行权”,即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航行
3.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属于自己管辖的那段河
流的航运,并征收为保证通航所必要的公平捐税。
4.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在河流上航行的自由 5.设立统一的国际委员会 二.运河
概念:运河是指以人工开凿的水道。
法律地位:①一条运河如果全部位于一国境内,则该运河相当于内河,属于该国内水。②在国际实践中,尽管有些运河位于一国境内,由于其两端连接海洋,构成海上交通要道,所以被确立为国际化运河,也被称为“国际运河”或“通洋运河”③国际运河的法律地位有国际条约规定,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一)苏伊士运河
是沟通地中海和红海的一条通洋运河,全长173公里。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主要内容包括:运河在平时和战时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和军舰一律开放。 (二)巴拿马运河
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1901年《海—庞斯福条约》1903年《海—瓦里拉条约》1977年《巴拿马运河条约》《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与运河营运条约》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二.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先占亦称“占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是指一国采取有意识的行动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下的无主土地的领土主权,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管辖权。
1. 先占只能由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实行(有效占领:①宣布主权②建立行政
管理机构,移民定居)
2. 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土地。
3. 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4. 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地占领 (二)时效(非法的)
国际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国对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进行长期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他国没有或不再反对或提出抗议,该国就依时效取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国际上的时效与国内民法上时效的区别:1.主观意图不同2.国内民法上物权取得时效有确定的期限,而国际法上以时效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则没有确定的年限。
时效不同于先占,他是长时间占有别人的土地。而先占是发现无主土地并加以管理,不一定是长时间。
评价:通过占有他国领土,与现代国际基本原则相违背,国际社会普遍不承认。 (三)添附
是指由于自然地原因或认为的作用形成新的土地。添附有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两种。
自然添附有涨摊,三角洲,新生岛屿和废河床等几种方式。 (四)割让
是国家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主权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领土的方式。
强制性割让是指一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强迫他国签订条约将其领土无代价地转让给该国。(违法)
非强制性割让是指国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和平的转让其领土的一部分。包括赠与,买卖和交换。(合法) (五)征服
它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部分或全部,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取得领土的方式。 征服与割让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服并不缔结条约,而将战时所占领的敌国领土,在战后宣布予以兼并;如果战后订有条约,则征服变为割让。 三.现代国际法上允许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被压迫民族和被外国奴役的民族(70%) (二)全民投票
又称为全民公决,是指有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
条件:①要有合法正当的理由②能够自由表达人民的意愿(国际监督) (三)收复失地 方式:和平的,武力的
(四)交换领土 它是指相邻国家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更好的解决边境问题,
在协议基础上自愿变更部分领土的归属。 第四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境的概念
国家边境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有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空中边界以及地下边界。
二.边界的形成
(一)因传统习惯而形成的边界 (二)因条约而形成的边界 (三)因继承而形成的边界 三.国家边界的划分 (一)划界的方法
1.自然划界法 它是根据相邻国家之间的地理特点,边界地区的自然地形来确定边界线的方法。
(1.)山脉。两国以山脉为界线时,通常以山脉的分水岭为界线,也可以根据协定把边界线定在山脊或某一边山麓,这种山成为界山。
(2)河流。边界线若以河流为界,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可以航行的河流,以主航道的中间线为界(水流最深处)如果是不可航行的河流,则以河流的中间线为界,如果界河上有桥梁,一般以桥梁的中间线为界。
(3)湖泊。除国家另有协议外,在以湖泊为界时,各沿岸国一般在湖泊划定中间线作为边界。 2.几何划界法 3.天文学划界法 (二)划界的程序
1.定界。双方签订边界条约, 经过时间最长 2.勘界
3.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边界问题 (一)中印边界问题
中印边界全长约2000公里,分东中西三段。
① 中印两国从未正式的划定过边界,但根据两国历史上的行政管辖范围,
早已形成了一条传统习惯线
② 由于《西姆拉条约》是无效的,一次而划定的边界线当然是非法的
③ 印度单方面认为边界划界以分水岭为界,忽略了中国人民长期生活在喜
马拉雅山南麓的事实
④ 中国一贯主张,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全面解决边界问题 ⑤1987年2月,印在非法侵占“麦克马洪线”以南的中国领土上建立所谓“阿鲁纳恰尔邦”
(二)南海诸岛问题
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南海诸岛的争议主要是关于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如何看待南海诸岛问题? 1首先发现南海诸岛—秦汉 2最早利用这一部分—唐宋
3最早行使主权进行管辖①派遣水师,巡视边疆②列入版图,进行管辖③进行天文观测④抗议外国进行非法调查活动 4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国际舆论所承认 5现代国际法不承认时效理论 6“地理临近”“国家安全”说不符合国际法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
1专为和平目的
2对南极进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3保持南极现状,冻结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与资源保护
5成立由最初缔约国组成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第五章 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概念
概念: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可以把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以及群岛水域等海域。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 (二)联合国的海洋法编纂 1.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1958年在日内瓦举行,有86国参加。海洋法四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 评价:这四个公约未能反映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2.第二次海洋法公约
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88个国家,领海宽度问题,会议没通过任何协议。 3.第三次海洋法公约
从1973年至1982年在纽约召开,167个国家的代表以及近50个国际政治机构的观察员,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开放签字的截止日期1984年12月9号,已有155个国家和4个实体签署了公约。从1990到1994年共举行了15次会议,对公约第十一部分做了全面的研讨,终于于1994年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评价海洋法公约:1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条约的重要意义 2.它广泛地吸取了传统,同时提出了许多新概念 3它基本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和主张 4不足:军舰通过别国领海问题,相邻国家间海域划界,国际海底开发方面对于大国照顾过多等等。
第三节 内海
一.内海概念及法律地位
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主权。 具体表现:1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4.沿海国行使属地管辖权 二.港口
概念: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在海岸线上的港口则称为海港。
具体规定:1办理进出港申请手续 2船舶航行 3港内秩序 4.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港内的外国籍船舶上发生的一切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在实践中,国家对下列案件予以管辖:案件涉及或损害中国公民的利益的;案件扰乱了中国沿海的安宁和良好秩序的;案件影响重大,经船长或船旗国请求援助的;有关船舶本身海损,污染,追索,赔偿的。 三.海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