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本科-期末复习-重点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国际法-本科-期末复习-重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d951c21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f9

2.它是指一国在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变的情势下,由于社会革命或者军事政变由新政府取代旧政府,既存国家对该新政府的代表其国家资格的确认,并愿意与之发展,建立正常关系的国家行为。

3.承认原则:①有效统治原则:即既存国家承认新政府的条件取决于该政府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实际控制并有效地行使权利

②托巴主义:1907年厄瓜多尔外长托巴提出,凡是以违反宪法的手段掌握政权的政府不应该被承认。(中国反对)

③合宪主义:1913年美国总统威尔逊主张,对军事政变或革命而建立的新政权,不仅不承认它还要采取行动推翻它(最反动 中国反对) ④艾斯特拉达主义:1930年9月,墨西哥外长埃斯特拉达发表一项声明,决定今后在外国发生政变或革命时,将避免从是否给予政府承认的角度,只限于是否继续保持或断绝同外国政府的关系,而不做出明示的承认。 四.承认的方式

(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1.明示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白的语言,文字对被承认者表示的承认。(1)函电,声明或照会正式通知被承认者(2)通过条约宣告承认 2.默示承认:是承认者以一种间接地,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对被承认者的承认。(1)建立外交关系(2)建立领事关系并颁发领事领事证书(3)既存国家与被承认者缔结包含政治关系的正式条约(4)在国际组织中投赞成票或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二)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1. 在对新国家的承认时一般采用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

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常通过具体的行为而不是正式的承认文书表达。

2.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二事实

上的承认是可撤销的,具有临时的,不稳定的性质。②法律上的承认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关系的发生,而事实上的承认只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外交以外关系的产生。

五.承认的效果

(一)法律承认的法律效果

1.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 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或新政府的立法 司法 行政权利和效力

4.承认被承认者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享有行政和司法豁免权,被承认者具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

5.支持被承认者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6.法律上的承认在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可溯及至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之时

(二)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

承认和建交的区别:承认是单方行为,而建交是双方行为;承认是不可撤销的,永久的,而建交后也是可以撤销的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承认的实践

(一)中国坚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1.中华的成立,对世界国家的数目没有任何影响

2.中华政府一直宣布自己是新政府

3.从一些国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电文和照会看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4.新中国与旧中国的区别在于阶级本质和国家类型不同 5.中华的建立是通过社会革命方式是新政府成立的方式

(二)中国主张承认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提出逆条件承认理论 1.必须不再承认台湾当局

2.中华应该继承前政府在国际上的权利

3.中华应该继承前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国家财产,包括处于外国的国家财产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 概念: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

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

特征:1.依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2.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3.继承发生的原因一般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 二.国家继承

1,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

的转移

2,领土变更的原因:合并 分裂 分离 独立 转移(割让) (一)条约的继承 概念:条约的继承是指国家继承发生之日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

继续有效

一般原则:(1)政治性的条约一般不予继承(2)领土,河流水利等条约应予继

承(3)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应于继承(4)商务条约要视其内容而定,纯商务性条约应继承,带政治倾向的商务条约可不予继承(5)多边条约取决于新国家是否愿意加入

新独立国家对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等被继承国的签订的条约,没有维持其效力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被称为“白板原则” (二)国家财产的继承 一个标准二个原则。“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的关联;“二个原则”是随领土转移原则(不动产),实际生存原则(动产)。 (三)国家债务的继承

(1)国家债务可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地方性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 (2)国家债务继承的总原则是转属原则

(3)恶债不予继承是国际法原则 恶债是具有与继承国国家及其人民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用途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 三.政府的继承

政府的继承是指一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和国家继承是不同的:1.发生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政府继承是因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的结果。

2. 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发生在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之间,而政府继承则是在同一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内部二个政府间的继承。

3. 范围上不同:国家继承可能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分为全部继承和部分继

承,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即凡是符合国际法的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新政府应予以继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 (一)关于条约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历届政府所签订的一切条约,既不全部承认其继续有效,也不当然全部废除,而是根据条约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予以继承。 (二)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解放前旧中国政府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三)关于债务的继承 根据债务的性质区别对待,对于外国政府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的恶意债务不予继承。对于合法债务,主张在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四)关于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

有权继承旧政府代表中国所享有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1979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一切权利,并把“台湾当局”的代表从联合国及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第六节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述

概述: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 特征:1.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起因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性质是法律上的责任

发展:1.扩大了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 2.扩大了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 3.扩大了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 4.发展了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二.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

(一)主观要素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人的行为 (3)某些个人的国际不法行为(1.事先不知 事后惩罚 不负责任 2.事先不知 事后不惩罚 不负责任 3.指使 负责任)

(二)客观要件是违背国际义务 1.国际罪行 2.国际不法行为 (三)国际不当行为的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 2.道歉 3.恢复原状 4.赔偿 5.限制主权 (四)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情况

1.同意 2.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和紧急状态 三.损害后果责任 概念:果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

际责任。

特征:1.损害后果国际法律责任的成立,不必存在不当行为,既是没有违背国际

法,只要发生了损害性后果就应承担责任。

2.国际不当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而损害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领域。

3.在因国际不当行为产生的国际法律责任中,违背义务即使没有造成

损害也已构成对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理由;而在损害后果责任中,只

有当主体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时才被追究国际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就是1否存在不当行为 2范围不同3.责任根据不同4.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处理:1.国际条约或公约 2.双边条约 3.司法判例和实践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特征:1.国家领土具有确定性和固定性 2.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空间 3.国家对领

土的所有权与管辖权的不可分割性 二.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领陆

领陆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屿。世界上没有无陆地的国家 (二)领水

领水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领海基线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三)领空

(四)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三.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在领土范围内行驶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要受国际习惯的限制,也即一般性限制。如领海,群岛国水域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在利用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 (二)要受条约义务的限制,即特殊的限制

1.共管。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但这并不取得对领土的主权,只是对被统治地国家的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而已。

2.租借。它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出租或抵押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国际地役。它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给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4.势力范围。

第二节 内水 一.河流

(一)国内河流

概念:国内河流也可称为内河,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如长江,黄河。

法律地位:①内河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②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控制与管辖之下 ③除另有条约规定外,任何外国的船舶都无权在内河航行 (二)界河

概念:界河是指全部或部分流经两国之间,作为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 法律地位:界河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如界河是可通航的,则以界河的主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