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材(二级)100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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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

《一)体育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方面,体育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除了在国家的宪法和其他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对体育工作进行综合规范的同时,l99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体育法》,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同时,我国还先后制定了数百件体育行政法规和部门体育规章,近年来地方体育立法又出现了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另一方面,体育执法机制和执法队伍正在逐步建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人大以及中央和地方的体育行政部门多次进行《体育法》的执法检查,监督体育执法工作的落实。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建立了各种体育执法制度,通过行政执法解决了体育发展中的许多实际问题。此外,对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通过体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各界的体育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多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中都设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许多体育社团中也建立了法律组织,在各种体育事务中依法规范和办事的越来越多,纠正和制裁了一些体育违法行为。 (二)《体育法》的意义和内容

《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从总体上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作出了全面规范与保障,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工作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

《体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体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对于推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为贯彻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实现体育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创立了直接的法律规范;为巩固扩大体育改革开放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为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

进行配套体育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加强国家整体法制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法律内容。

《体育法》共有8章56条,即总则、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法律责任和附则。《体育法》通过各章内容,阐明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目的任务、基本方针、重大原则和战略措施,明确规定了国家、社会、各类组织以及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内的广大体育工作者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责任与行为准则,对我国体育工作的各个主要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三)依法治体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中,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国家的法治方略,实行依法治体,是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和保障。特别是当前我国体育法制工作与国家法治进程和体育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还很多,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任务还非常繁重。为此,必须将体育改革发展与体育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发展思路和战略部署上端正体育法制建设的位置,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强化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形成多层次内外联系的体育法制工作网络;要继续推进体育配套立法的步伐,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体育运动规律的体育法规体系,以及相应的体育执法与检查监督体系和多样化的体育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体育法制的运行质量与效率;还要进一步扩大体育法制的宣传教育,开展体育法制的理论研究,提高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总之,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尽快改变我国体育法制相对滞后的状况,将体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努力形成依法治体的工作局面。

三、我国的社会体育法制建设

(一)国家对社会体育的法律保证

社会体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关怀,其地位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证。

为建立新中国而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已作出“提倡国民体育”的规定。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写有“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的条款,使社会体育成为国家关怀发展的一项事业。同时,还发布了一些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促进了社会体育的开展。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体育立法又有了新的发展。1982年新《宪法》对体育作出了方针性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使社会体育的地位更为突出。宪法的这一根本性规定,一方面在工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大量公共立法或有关部门立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另一方面又直接通过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来具体体现,使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律地位得到不断的巩固,保证社会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体育法》对社会体育的明确规定

《体育法》对社会体育进行直接规范和与社会体育直接相关的规定占有较多的比重,不但设立了《社会体育》专章,而且对体育事业整体进行规范的许多内容,都与社会体育有直接的关系。 《体育法》关于社会体育在体育发展全局中地位的规定,最集中地表现在对我国体育工作方针的阐述中,“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充分表明社会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中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育法》对社会体育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一是明确了国家、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社会体育工作职

责;二是表明了国家对公民参加体育活动予以积极提倡的态度;三是对通过长期实践积累的社会体育活动原则进行了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四是规定了社会体育中的一些主要制度;五是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社会组织和文化体育组织、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工会等团体和体育社会团体应承担的体育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六是对城市、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等不同地域的体育分别有所侧重地作出规定,对干部、职工、居民、农民、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体育活动提出了要求;七是对体育资金、公共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保护、社会体育的人才培养等社会体育保障条件方面进行了规定;八是明确了危害社会体育的法律责任。

(三)综合性体育法规中社会体育地位突出

社会体育作为我国体育发展的重要部分,在各种综合性的体育法规中也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发展,一些重要的综合性体育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对全民健身、社会体育的阐述和规定更为突出。2000年,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200l一-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从体育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提出要“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增强人民体质这项基本任务上,着力解决群众体育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抓身边组织,建身边场地,搞身边活动,把增强人民体质作为衡量体育工作的重要标准。”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在这一重要的法规性文件中,再次强调了体育在增强人民体质和满足精神文化需要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将“以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出发点,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作为根本目标”作为新时期发展体育事业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是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体育工作一定要把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摆在突出位置”,并提出了“努力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任务要求,为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