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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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 (四)钻台上下、机泵房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钻台、机泵房下无积油。 —— (五)消防器材的配备执行SY/T 5876《石油钻井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中的规定。 (六)井场内严禁烟火。钻开油气层后应避免在井场使用电焊、气焊。若需动火,应执行SY/T 5858《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中的安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含硫油气井应严格执行SY/T 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标准,防止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进入井筒、溢出地面,避免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井内管材、工具和地面设备的损坏。其中:

—— (一)在井架上、井场盛行风入口处等地应设置风向标,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作业人员可向上风方向疏散。

—— (二)在钻台上下、振动筛、循环罐等气体易聚积的场所,应安装防爆排风扇以驱散工作场所弥漫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

—— (三)含硫地区的钻井队应按SY/T 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的规定配备硫化氢监测仪器和防护器具,并做到人人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

(四)含硫油气井作业相关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钻井队技术人员负责防硫化氢安全教育,队长负责监督检查。钻开油气层前,钻井队应向全队职工进行井控及防硫化氢安全技术交底,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层位和井段,及时做出地质预报,建立预警预报制度。

—— (六)含硫地区钻井液的pH值要求控制在9.5以上。加强对钻井液中硫化氢浓度的测量,充分发挥除硫剂和除气器的功能,保持钻井液中硫化氢浓度含量在50mg/m以下。除气器排出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引出井场在安全的地点点燃。

—— (七)当在空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安全临界浓度的污染区进行必要的作业时,应按SY/T 5087中的相应要求做好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 (八)钻井队在现场条件不能实施井控作业而决定放喷点火时,应按SY/T 5087中的相应要求进行。

—— (九)钻井队及钻井相关协作单位应制定防喷、防硫化氢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一旦硫化氢溢出地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 (十)一旦发生井喷事故,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有消防车、救护车、医护人员和技术安全人员在井场值班。

—— (十一)控制住井喷后,应对井场各岗位和可能积聚硫化氢的地方进行浓度检测。待硫化氢浓度降至安全临界浓度时,人员方能进入。

第五十三条 井喷失控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严防着火。井喷失控后应立即停机、停车、停炉,关闭井架、钻台、机泵房等处全部照明灯和电器设备,必要时打开专用防爆探照灯;熄灭火源,组织设立警戒和警戒区;将氧气瓶、油罐等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迅速做好储水、供水工作,并尽快由注水管线向井口注水防火或用消防水枪向油气喷流和井口周围设备大量喷水降温,保护井口装置,防止着火或事故继续恶化。

—— (二)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或部门汇报,并立即指派专人向当地政府报告,协助当地政府作好井口500m范围内居民的疏散工作。有关油气田公司负责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三)应设置观察点,定时取样,测定井场各处天然气、硫化氢和二氧化碳含量,划分安全范围。在警戒线以内,严禁一切火源。

(四)应迅速成立有领导干部参加的现场抢险指挥组,根据失控状况制定抢险方案,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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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挥、组织和协调抢险工作。根据监测情况决定是否扩大撤离范围。

(五)发生井喷事故,尤其井喷失控事故处理中的抢险方案制订及实施,要把环境保护同时考虑,同时实施,防止出现次生环境事故。

(六)抢险中每个步骤实施前,均应按SY/T 6203《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中的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

—— (七)井口装置和井控管汇完好条件下井喷失控的处理:

1.检查防喷器及井控管汇的密封和固定情况,确定井口装置的最高承压值; 2.检查方钻杆上、下旋塞阀的密封情况; 3.井内有钻具时,要采取防止钻具上顶的措施;

4.按规定和指令动用机动设备、发电机及电焊、气焊;对油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迅速组织力量配制压井液压井,压井液密度根据邻近井地质、测试等资料和油、气、水喷出总量以及放喷压力等来确定;其准备量应为井筒容积的2~3倍;

6.当具备压井条件时,采取相应的特殊压井方法进行压井作业; 7.对具备投产条件的井,经批准可座钻杆挂以原钻具完钻。

—— (八)井口装置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复杂情况条件下井喷失控或着火的处理: 1.在失控井的井场和井口周围清除抢险通道时,要清除可能因其歪斜、倒塌而妨碍进行处理工作的障碍物(转盘、转盘大梁、防溢管、钻具、垮塌的井架等),充分暴露并对井口装置进行可能的保护;对于着火井应在灭火前按照先易后难、先外后内、先上后下、逐段切割的原则,采取氧炔焰切割或水力喷砂切割等办法带火清障;清理工作要根据地理条件、风向,在消防水枪喷射水幕的保护下进行;未着火井要严防着火,清障时要大量喷水,应使用铜制工具;

2.采用密集水流法、突然改变喷流方向法、空中爆炸法、液态或固态快速灭火剂综合灭火法以及打救援井等方法扑灭不同程度的油气井大火;密集水流法是其余几种灭火方法须同时采用的基本方法。

—— (九)含硫化氢井井喷失控后的处理:

含硫化氢井喷失控后,在人员生命受到巨大威胁、人员撤离无望、失控井无希望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应按抢险作业程序对油气井井口实施点火。油气井点火程序的相关内容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油气井点火决策人宜由生产经营单位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总负责人来担任,并列入应急预案中。

—— (十)井口装置按下述原则设计:

1.在油气敞喷情况下便于安装,其内径不小于原井口装置的通径,密封垫环要固定; 2.原井口装置不能利用的应拆除; 3.大通径放喷以尽可能降低回压;

4.优先考虑安全控制井喷的同时,兼顾控制后进行井口倒换、不压井起下管柱、压井、处理井下事故等作业。

—— (十一)原井口装置拆除和新井口装置安装作业时,应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尽量减少井口周围作业人数,缩短作业时间,消除着火的可能。

—— (十二)井喷失控的井场内处理施工应尽量不在夜间和雷雨天进行,以免发生抢险人员人身事故,以及因操作失误而使处理工作复杂化;切断向河流、湖泊等环境的污染。施工同时,不应在现场进行干扰施工的其它作业。

—— (十三)按SY/T 6203《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中的要求做好人身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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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井控技术培训

第五十四条 井控培训单位在教师、教材、教具等方面,要达到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经集团公司批准、授权后,才具有颁发井控合格证的资格。井控培训教师必须取得集团公司认可的教师合格证。

第五十五条 对井控操作持证者,每两年复训一次,复训考核不合格者,应吊销井控操作证。各油气田技术管理和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井控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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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井控技术培训内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井控工艺:

1.地层压力的检测和预报;

2.溢流、井喷发生原因和溢流的及时发现; 3.关井程序和常用压井方法的原理及参数计算; 4.压井施工和复杂井控问题的处理; 5.硫化氢的防护和欠平衡钻井知识。 (二)井控装置: 1.结构及工作原理; 2.安装及调试要求; 3.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 (三)其他有关井控规定和标准。

第五十七条 各油气田井控培训中心应针对钻井队工人、技术人员和钻井监督;井控车间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地质工程设计人员、现场地质技术人员、地质监督、测井监督及相关人员;油气田主管钻井生产的领导和钻井管理人员等进行不同内容的井控培训。其重点为:

(一)对钻井队工人及固井、综合录井、钻井液专业服务公司(队)技术人员的培训,要以能及时发现溢流、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时关井、会对井控装置进行安装、使用、日常维护和保养为重点。

(二)对钻井队技术人员以及欠平衡钻井、取心、定向井(水平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要以正确判断溢流、正确关井、计算压井参数、掌握压井程序、实施压井作业、正确判断井控装置故障及具有实施井喷及井喷失控处理能力为重点。

(三)对井控车间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的培训,要以懂井控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会安装、调试,能正确判断和排除故障为重点。

(四)对钻井公司正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和其它指挥人员、监督、负责钻井现场生产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钻井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要以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控制及组织处理井喷失控事故为重点。

第五十八条 井控培训应有欠平衡钻井井控技术和硫化氢防护知识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井控培训单位资格、培训学时及考核方式应符合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和SY 5742《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八章 井 控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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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应建立井控分级责任制度,内容包括:

(一)井控工作是钻井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工作的局(公司)领导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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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都要建立局级到基层队井控管理网络,定期开展活动,落实职责,切实加强对井控工作的管理。

(三)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应分别成立井控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井控规定,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井控规定实施细则及管理整个井控工作。

(四)钻井公司、甲方单位、钻井队、井控车间及在钻井现场协同作业的专业化服务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井控领导小组,并负责本单位的井控工作。

(五)各级负责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恪尽职守,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六)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油气田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每年联合组织一次井控工作大检查。各油气田每半年联合组织一次井控工作大检查,督促各项井控规定的落实。钻井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井控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井控规定和制度。

第六十一条 “井控操作证”制度内容包括: —— (一)执行“井控操作证”制度的人员:

1.管理局(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主管钻井或勘探开发工作的局领导、分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

2.钻井公司:经理、主管钻井生产和技术的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及负责现场生产和安全工作的技术人员;

3.钻井队:钻井监督、正副队长、指导员(书记)、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4.欠平衡钻井、固井、综合录井、钻井液、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井控车间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现场地质技术人员、地质监督、测井监督和地质设计人员;从事钻井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

没有取得井控合格证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工人无证不得上岗操作。凡未取得井控操作证而在井控操作中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井控装备的安装、检修、试压、现场服务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控车间负责井控装备的管理和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钻井队在用井控装备的管理、操作应有井队落实专人负责,并明确岗位责任。

(二)井控车间负责井控装备安装、维修、试压、巡检服务以及制订装备、工具配套计划。

(三)井控车间应建立保养维修、巡检回访、回收检验、资料管理、质量保证和技术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维修和服务水平。

(四)钻井队应定岗、定人、定时对在用井控装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认真填写保养检查记录。

(五)井控管理人员和井控车间巡检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井控装备存在的问题,确保井控装备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井控车间每月的井控装备使用动态、巡检报告等应及时上报钻井公司和管理(勘探)局主管部门。

(七)采油(气)井口装置等井控装备必须经在井控车间检验、试压合格后方能上井安装使用;采油(气)井口装置在井上组装后,还必须整体试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 第六十三条 钻开油气层的申报、审批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 (一)钻开油气层前,在油气田规定的时间内,钻井队通过全面自检,确认准备工作就绪后,向上级主管部门(钻井公司和油气田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相关部门)书面汇报自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