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问题严重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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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保护水资源的教育,拍宣传片、做宣传活动,让中国未来的每一朵花都有节约的好品德、保护水资源。以后,大量污染水资源问题就会渐渐减小。 7.少量创建填埋场:

可少量创建填埋场,让废水废气都能够经过处理,再排放至河流。由于填埋场占地面积大,浪费土地资源,所以应少量创建。 编辑本段水污染的事例 1、水俣病事件 1956年

水俣病事件

日本熊本县水俣镇一家氮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汞,这些废水排入海湾后经过某些生物的转化,形成甲基汞。这些汞在海水、底泥和鱼类中富集,又经过食物链使人中毒。 当时,最先发病的是爱吃鱼的猫。中毒后的猫发疯痉挛,纷纷跳海自杀。没有几年,水俣地区连猫的踪影都不见了。1956年,出现了与猫的症状相似的病人。因为开始病因不清,所以用当地地名命名。1991年,日本环境厅公布的中毒病人仍有2248人,其中1004人死亡。

2、骨痛病事件

骨痛病事件

镉是人体不需要的元素。日本富山县的一些铅锌矿在采矿和冶炼中排放废水,废水在河流中积累了重金属“镉”。人长期饮用这样的河水,食用浇灌含镉河水生产的稻谷,就会得“骨痛病”。病人骨骼严重畸形、剧痛,身长缩短,骨脆易折。

3、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 1986年11月1日,瑞士巴塞尔市桑多兹化工厂仓库失火,近30吨剧毒的硫化物、磷化物与含有水银的化工产品随灭火剂和水流入莱茵河。顺流而下150公里内,60多万条鱼被毒死,500公里以内河岸两侧的井水不能饮用,靠近河边的自来水厂关闭,啤酒厂停产。有毒物沉积在河底,将使莱茵河因此而“死亡”20年。

4、“托里坎荣”号油船污染事件 1967年3月18日 英国西南七岩礁海域

该船满载11.7万吨原油在锡利群岛以东的七岩礁海域触礁,致使8万吨原油流入海中,留在船体内的原油被引爆,造成英国、法国海域原油污染。造成大量鱼贝类和海鸟死亡,赔偿金额达720万元美元。这一事件后,海洋污染成为海事的重要问题。 编辑本段废水的品质指标

在自然的水路或是工业废水中任何可氧化的材料都可以被生化(如细菌)或是化学的方式所氧化。这样会导致水中的含氧量降低。基本上,生化氧化作用的反应式可写作:

可氧化的材料 + 细菌 + 营养素 + O2 → CO? + H?O + 已氧化的无机物如NO3或SO4

为了还原像硫化物和亚硝酸盐等化学物质而造成的氧消耗量可以由下列表示:

S-- + 2 O? → SO4--

NO?- + ½ O? → NO3-

因为所有自然水路都包含细菌跟营养素,所以几乎任何引入这样的水路的废化合物都会产生如同上面所述的生化反应。这些生化反应创造了一个可以在实验室中量测的生化需氧量(BOD)。

被引入自然水路中的可氧化之化学物质(如还原物)也会同样的产生如同上面所述的化学反应。这些化学反应创造了一个可以在实验室中量测的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与化学需氧量两种测试都是废水污染物的相对缺氧作用的量测。此二者皆广泛应用在污染作用的量测上。生化需氧量测试用来量测可生物降解(biodegradation)的污染物需氧量,而化学需氧量测试则是用来量测可生物降解的污染物需氧量加上不可生物降解却可氧化的污染物需氧量之总需氧量。

所谓的“五日生化需氧量”(5-day BOD,BOD5)是用来量测五天的期间内废水污染物的生化氧化作用的总耗氧量。当生化反应完全进行完成之后的耗氧总量称为“最终生化需氧量”(Ultimate BOD)。最终生化需氧量的量测太过于旷日费时,故五日生化需氧量几乎已经是普遍性地应用在量测相对污染作用上。

也有许多的化学需氧量测试。或许,最常用的就是“四小时化学需氧量”(4-hour COD)。

值得一提的是,在五日生化需氧量与最终生化需氧量之间,没有普遍化的相互关系。同样的,在生化需氧量与化学需氧量之间,没有普遍化的相互关系。在特定废水水流中,特定的废水污染物是有可能发展出上述的相互关系,但是这样的相互关系不能够推广到任何其他的废水污染物或是其他任何的废水水流中。

用来确定上述的需氧量的实验室试验流程可以在下列《试验水与废水的标准方法》(Standard Method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Water and Wastewater)[1]的章节中详细描述:

五日生化需氧量与最终生化需氧量:Section 5210B 与 5210C 化学需氧量:Section 5220 编辑本段防治重点

江城武汉,优于水更忧于水。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与以往有何区别?有何新意?对我市的水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工作具体有怎样的指导意义?近日,市环保局副局长谢昉向本报记者做了专题解读。

谢昉介绍,新的水法具有4大特点,一是处罚力度加大,二是认定违法行为简化,三是可操作性强,四是直接处理责任人。新法结合近年来中国水环境状况,提出了许多创新之举,其中有10大亮点引人关注。 罚到让违法者痛

新法“法律责任”一章共22条,比老法增加9条,极大地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要罚到让违法者感到痛,从而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强硬处罚之一: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老法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新法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对于超标排放罚款数额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 强硬处罚之二:主要负责人要受罚。新法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保证喝上干净水

新法加强饮用水的法律保护。

首先,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划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比老法扩大数倍。

其次,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再有,严格禁止排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律化

许多地方环境污染的背后,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环境指标纳入政府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斩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利剑。

新法从两方面完善了政府的责任机制。

一是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明确提出了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超标排污就是违法

施行老法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相当普遍。究其原因,可以归因于两方面的法律缺失:一是法律认定违法排污非常困难,要同时具备:超标、治污设施停止运转、故意停运等3项条件,二是超标排污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

新法从两方面力图扭转这种现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同时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区域限批”法制化

“区域限批”制度是环境监管手段的重要创新。实践证明,“区域限批”制度的效果非常明显,不仅使违法建设单位受到严厉惩罚,也使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环评等法律制度产生了敬畏。

新法将这一行政管理措施上升为强制实施的法律制度。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总量控制范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