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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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江府[2010]40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0.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2010]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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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农试〔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试点推进、以点带面、全面覆盖,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让更多的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和要求,2010年在开平市开展新农保试点;力争在2011年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将台山市、恩平市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2011年全市新农保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2 / 4

(一)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村改居”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原则;

2.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待遇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基本模式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以每个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原则上应按年缴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参保人在60周岁前不得支取。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的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 / 4

3.政府补贴。

(1)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建立。

个人参保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本级和各市、区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各市、区试点起步第一年,市本级与市、区各负担50%;从第二年起,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按 45:55比例分担,与其他市、区则按1:9比例分担。

(3)特殊群体补贴。属农村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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