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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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切实保障员工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 (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 以下简称企业 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 立 “ 以人为本 ” 的思想、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基本方针和贯彻 “ 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 ” 的核 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 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 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 HSE 作业指导书、作业 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 “ 两书一表 ” ,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 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应签订 《员工安 全生产合同》 ;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 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 HSE 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 HSE 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 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 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 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 5‰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 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不宜频繁调动。 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 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 资质认证或备案后, 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 考核和设备、 设施的检验, 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 管理人员、 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 “ 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 。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 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实行各级领导、 机关部门安全生 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 副总监。 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 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 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 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 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 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 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 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 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 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